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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洱海流域核心区所有餐饮、客栈一律暂停营业接受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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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8 21:26: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q' ^+ H  v5 D& m4 B4 v发布会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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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网讯(记者 邓建华 字月璐)近期,相关媒体报道大理涉及千家客栈或拆除,而拆或不拆,并无定论。几天来,这一事件在网上持续发酵,赞成反对声音均有,那么,究竟拆或不拆?政府又是如何回复的?3月31日,大理州政府新闻办举行了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了两份政府公告,公告对洱海流域水生态保护区核心区进行了划定和规范管理。同时,大理市人民政府对开展洱海流域水生态保护区核心区餐饮客栈服务业作出了专项整治的通告,来自大理州政府、环保局、洱源县、水务局、农业局的相关人员参加了发布会,但并未接受在场记者的提问。5 G' _# T& |5 p; ~( R2 ^
核心区禁止新建除环保设施、公共基础设施以外的建筑物
; V5 z* i. `3 U: ^, {4 a关于洱海流域核心区划定的公告中,洱海流城水生态保护区核心区为洱海海西、海北(上关镇境内)1966米界桩外延100米、洱海东北片区(海东镇、挖色镇、双廊镇境内)环海路临湖一侧和道路外侧路肩外延30米、洱海主要入湖河道岸两侧各30米,洱海流域其他湖治周围50米的区域。
2 h+ S9 Z" Y& b8 e' l" |; l  i洱海流域水生态保护区核心区内,禁止新建除环保设施、公共基础设施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并依法查处法违章建筑物、构筑物;按照“总量控制、只减不增”的原则,暂停审批餐饮、客栈等经营性场所,并对现有的餐饮、客栈服务业进行整治和规范;禁止畜禽规模养殖。
+ k9 ]3 @$ v" ?7 u该公告发布之日为3月27日,公告称自发布之日起施行。8 V+ ~% l$ M9 M: e7 b
记者注意到,在2017年3月4日,大理州就公布了洱海保护“七大行动”提出对洱海线流域“两违”进行整治行动并划定洱海流域水生态保护区核心区 。其核心区的划定内容与上述公告相同。   e5 K6 F: g2 m6 ]8 Z
洱海环湖自然村所有餐饮、客栈纳入整治& L/ ]( d3 b; `, U
另外,发布会还公布了“关于开展洱海流域水生态保护区核心区餐饮客栈服务业专项整治的通告”。通告整治范围包括水生态保护区核心区划定红线经过的洱海环湖自然村所有餐饮、客栈服务业。9 w7 {% E  H3 C1 A! L# j' e
通告称,专项整治实行分类处置,对相关房屋建设手续进行了明确规定。
) s% p- D( ], S& z1 D, I8 o/ ^. g主要内容包括:合法且法定必备证照齐全的餐饮、客栈经营户,必须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的污水达到一级A标,并外运到指定的污水处理厂,实现零排放,经环保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继续经营。待大理市环湖截污工程投入使用后,接入排污管网。7 M! x. t; ^) |
房屋建设手续合法但法定必备证照不齐全的餐饮、客栈经营户,待大理市环湖截污工程投入使用后,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餐饮、客栈管理规范标准和要求重新复核;符合条件的, 在依法办齐所有法定必备证照后方可继续营业。
+ L( i. J6 }# Q' F4 K房屋建设手续合法且位于城市市政排污管网覆盖区域内的餐饮、客栈经营户,经相关部门查验,符合污水排放标准并接入市政排污管网,在依法取得所有法定必备证照后可继续营业。
: I( ?! j' E  S& C' i/ h% W另外,对符合条件允许经营的,在经营期间,一经发现偷排污水,依法予以关闭。" k+ w/ Z2 j! T8 x5 `  Y
而在洱海湖区内的金梭岛、南诏风情岛、小普陀岛餐饮、客栈服务业的整治将参照本通告规定执行。金梭岛、南诏风情岛、小普陀岛和专项整治范围以外的餐饮、客栈服务业另行制定整治办法。
* S3 a" r. k( }& r" E# C餐饮服务业法定必备证照为营业执照、排污许可证、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客栈服务业法定必备证照为营业执照、排污许可证、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卫生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 a2 h( |0 Y' [7 B
通告称,自该通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整治范围内所有餐饮、客栈经营户一律自行暂停营业,接受核查。对限期内未暂停营业的餐饮、客栈经营户,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予以停业整治。$ D7 U/ n7 E: k9 w1 h
整治期限自2017年4月1日起,至大理市环湖截污工程投入使用为止。" j% h5 E; X: {, X& i: `) \: n; r
另外,通告还对如违反规定作出了追追责处理。凡是违反本通告规定擅自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户,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责令停业、吊销证照。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利用微信、微博、论坛等媒介平台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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