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近日,“河南郑州大学生闫某掏鸟窝抓了16只鸟被判10年半”的新闻轰炸了不少媒体,很多围观的人们都表示疑惑:只抓了几只鸟居然被判10年?这合理吗?<p> 乍看之下,“掏鸟16只获刑10年半”似乎非常难以令人理解,但是这个鸟并不是普通的鸟,而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燕隼,燕隼这种动物,一次产卵2-4枚,5枚已经非常罕见了,所以闫某和朋友绝对不可能只是掏了一窝,很可能就是“惯犯”。<p ><p >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燕隼<p> 而据人民检察院指控:<p> 1.2014年7月14日,被告人闫某和同伴王某在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一树林内非法猎捕燕隼12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后逃跑一只,死亡一只,出售10只;<p> 2.2014年7月27日,被告人闫某和同伴在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一树林内非法猎捕隼科动物4只;<p> 3.2014年7月26日,被告人闫某从河南省平顶山市人张某手中购买凤头鹰(国家二级保护动物)1只;<p> 4.2014年7月28日,辉县市森林公安局在被告人闫某家查获燕隼4只、凤头鹰1只。<p> 这也就是说,闫某和同伴前后捕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16只之多,这说明他主观上是故意的,至于有人说他可能不知道燕隼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那不是不构成犯罪的理由,因为,法律认识错误不能成为逃脱罪行的理由。<p>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隼(所有类),6只到9只就是情节严重的,须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只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因此,闫某非法捕猎、杀害、运输、出售珍贵、濒临野生动物,构成“情节特别严重”,起刑10年根本谈不上过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