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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听直播齐步走 云南大理市法院将庭审置于阳光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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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20 22:18: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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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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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直播

. {8 l) E5 e$ E8 A1 f' f云南网讯(记者 杨之辉 通讯员 赵颖姝 蒋理智)日前,云南大理市人民法院通过新华网云南频道对该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苏某文贩卖毒品一案的“阳光司法”活动进行了全程网络直播,庭审直播点击率超过一万次。同时,还邀请了大理州财贸学校的一百余名师生到庭旁听了案件审理。
( ^7 i1 T7 }0 N, p/ n$ w' G此案由刑庭副庭长担任审判长,与两名富有经验的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过细致认真的庭前准备工作,整个庭审进行得有条不紊、节奏紧凑。
2 Y5 `# B* h- a' C! y9 R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苏某文系吸毒人员,2015年6月7日,被告人在大理市下关镇新建绿玉公园附近向吸毒人员周某正以人民币200元价格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颗和1小包晶体状甲基苯丙胺。 2015年6月8日,苏某文在收到吸毒人员周某正购买甲基苯丙胺片剂的现金200元及吸毒人员杨某明的现金600元后,与周某正约好当日下午17时15分许,在大理市新桥农贸市场进行交易。当天下午,被告人苏某文乘坐杨某明驾驶的车辆到大理市新桥农贸市场旁,两人在车上进行毒品交接时被大队民警当场抓获,并在被告人苏某文身上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0颗共计净重1.8克,查获晶体状甲基苯丙胺一包净重2.1克。
" B  e7 \( {# G& W+ Y经过评议,合议庭认为,被告人苏某文违法国家毒品管制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达3.9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考虑到被告苏某文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法院最终当庭判处被告人苏某文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6 ~6 c( E3 t6 z6 _4 j审判长以案释法,就贩卖毒品罪所触犯的相关法律对旁听人员进行了详细说明,并就合议庭作出最后判决的依据进行了解读,真正做到将法庭审理全过程透明化、阳光化。在庭审直播中,审判长引导控辩双方进行质证辩论,保证整个庭审过程顺畅明了,体现出了较强的法律专业素质及庭审驾驭能力。人民陪审员在庭审直播中积极发问,推动案件事实脉络走向清晰化。
" v. v5 w% n0 ]/ W' r* _大理市法院开展此次“阳光司法”活动,除常态化邀请学校师生走进法院旁听庭审外,更拓展公开渠道,邀请新华网云南频道对案件审理全过程进行实时直播,主动将案件审理置于社会大众的监督下,促进了司法工作的严谨规范与文明,进一步推动法院司法公开工作,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促公信,切实提高大理市法院司法公正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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