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网讯(记者 杨之辉 通讯员 张利将 龚晓娟)为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办案效率,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云南宾川县人民检察日前受福建省晋江市检察院委托,圆满完成了对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刘某某的考察帮教工作。( n6 w2 ?; m, S& z* }9 o
经审查查明:16岁的云南宾川县人刘某某在福建省晋江市青阳街道曾井社区“大自然”水疗会所打工。2014年11月28日凌晨3时许,刘某某趁被害人王某某在会所三楼休息大厅睡觉时盗走王某某一部苹果Iphone6手机,案发后手机被追回归还失主。经鉴定手机价值为人民币5188元。
( N4 T' X1 q' C+ i福建省晋江市检察院在审查案件中综合刘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态度、社会调查情况、帮教条件、可塑情形等,决定对刘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为六个月。由于刘某某户籍所在地为云南宾川县。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的相关规定,福建省晋江市检察院遂委托宾川县检察院对其进行考察帮教。
& q: t j3 A% [8 y$ f3 n' c: z3 W在考验期内,宾川县检察院考察帮教人员每月听取刘某某的思想汇报,主动与刘某某沟通联系,交心谈心,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并到刘某某所住村委会、派出所进行走访调查,全面了解其在考验期内的具体情况。宾川县检察院定期将考察情况函告晋江市检察院。
9 p- E7 e# e% _$ e2 g% c+ B经考察,刘某某在考验期内无违法犯罪情况发生,服从帮教,并虚心接受父母的教育,福建省晋江市检察院依法决定对刘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近日,宾川县检察院受委托向刘某某宣布了不起诉决定书,全面完成了对刘某某的考察帮教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 L1 _) ]4 A. o# U) Z$ [该案件系宾川县检察院首例协助异地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人进行考察帮教的案件,为今后继续开展该项工作积累经验,宾川县检察院将不断开拓工作思路,继续加强和完善附条件不起诉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