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大理法院采取五举措严防消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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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8 00:58: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云南网讯(记者 杨之辉 通讯员 钱晓明)如何克服消极执行,提高执行案件结案率,是人民法院面临的重要课题,关系到司法公正的实现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针对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对消极执行反映强烈的问题,云南大理市法院采取五举措,严防执行法官消极执行,提高执行案件结案率。$ e) ?9 n' m  o& n; ^
据统计,2014年至2015年8月,大理市法院受理执行案件1389件,执结1014件,执结率73%,执结标的金额1.32亿元。  g8 q, [2 `2 {4 v6 ~1 j
推进执行期限公开制度。将执行案件流程管理有关立案、执行准备、执行财产调查、审计、评估、拍卖、变卖、处分、执行款物交接、执行异议复议审查等各个阶段中针对案件承办人工作期限的规定,作为执行全过程公开的重要内容之一向当事人和全社会公开,主动将执行案件内部期限管理置于当事人和全社会的监督之下。, `% ~0 N! `) d
规范执行告知制度。进一步推行和完善执行各个阶段期限内执行情况的告知制度,明确告知制度的强制性,即在流程管理各个阶段的规定期限届满时,案件承办人必须将该阶段案件执行的情况全面告知当事人,同时就出现的超期情况向当事人作出合理的解释,并形成材料归入卷宗。
8 X  r3 @6 T; z  D, k完善定期通报制度。进一步完善定期通报制度,坚持定期通报执行案件催办、督办情况,通过对经催办、督办仍不能按期办理或在规定期限内没有书面情况说明的法院或案件承办人定期进行通报批评。8 i8 ~# D# L$ n9 _! ]7 ?
建立和推行执行机构内部的交叉执行制度。进一步加强对超期执行案件的管理,对无正当理由超过案件执行期限或在执行期限内未能穷尽执行措施的未执结案件,直接更换案件承办人,从而保证具备执行条件的案件尽快得到执行,实现执行工作的良性循环。' E) _7 N5 d6 x- Q; R, y
严格执行期限考核。继续坚持并完善将执行案件期限管理与执行工作考核考评机制有机结合,将执行准备、执行财产调查、审计、评估、拍卖、变卖、处分、执行款物交接、执行异议复议审查等各个阶段有关期限的规定全面纳入考核考评管理工作中,进行严格考核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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