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的特征有哪些?
法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社会规范;法是以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规范;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2)简述法产生、发展的过程
法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在原始社会里,没有国家和法,调整人们行为的规则是原始习惯。在原始社会后期,生产力有了较大发展,产品有了剩余。出现了私有制和剥削,氏族社会开始解体,出现了奴隶主和奴隶这两个利益根本对立的阶级。奴隶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镇压奴隶的反抗,就建立暴力机构----国家,同时,制定一系列反映奴隶主阶级意志的规则,就是人类社会上最早的法---奴隶制法。法自产生后,经历了不同历史类型的发展。最早出现的是奴隶制法,相继发展的是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前三种都是剥削阶级类型的法,社会主义法是人类历史上最新、也是最后一个类型的法。
(3)我国法的渊源有哪些?
我国法的渊源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特别行政区法律、国际条约。
(4)简述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包括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对人的效力。①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法规范在哪些地域范围生效。我国法律的空间效力分为三种情况:在全国范围内生效,在局部地区生效,在域外生效。②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法律何时开始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法律的溯及力问题。法律开始生效的时间。法律开始生效的时间一般包括以下两种情况:一是自法律颁布之日起生效;二是法律通过颁布后经过一段时间再开始生效。法律终止效力的时间包括以下几种情况:新法公布实行后,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旧法自然失效;新法取代旧法,同时在新法中明文规定旧法废止;法律因完成其历史任务而失效;法律本身规定的终止生效时间届至;有权国家机关发布决议或命令,宣布废止某项法律或法规。法的溯及力方面,一般来说,法不应溯及既往,法只适用于其生效以后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对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不应适用。
(5)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哪些?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方面。①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参加法律关系,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包括:我国公民;居住在我国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国家。②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包括:物、非物质财富、)行为。③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离开了权利和义务。
(6)简述法律责任的种类及追究法律责任的条件?
一般情况下,追究法律责任的条件包括方面:①行为的违法性;②行为后果的社会危害性;③违法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④行为人主观方面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1)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等价有偿原则;自愿和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则。
(2)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哪几种?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成以下三种: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除此之外,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③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3)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包括哪些?无效民事行为包括哪些?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行为;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4)代理的特征有哪些?
代理具有以下四个法律特征: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5)无权代理的种类及法律后果是什么?
无权代理分为效力待定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两种。①效力待定的无权代理。效力待定的无权代理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取决于被代理人的态度。对于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如果被代理人进行了追认,无权代理转变为有权代理,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如果被代理人拒绝追认,无权代理就成为绝对无效的代理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所做的行为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②表见代理。表见代理与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是一致的,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负责。如果被代理人因该行为遭受损失,可根据代理人的过错程度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6)民事责任的构成条件及承担方式有哪些?
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由于民事责任又分
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和侵权的民事责任,因此而二者的构成要件也有所不同。
①违反合同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只要合同当事人有违约行为,即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行为,就应当承担责任。②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有加害行为﹑有损害事实。特殊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包括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1)合同内容有哪些?
合同内容包括以下条款:①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②标的;③数量;④质量;⑤价款和酬金;⑥履行期限、地点、方式;⑦违约责任;⑧解决争议的方法。
(2)有哪些情形视为合同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有损国家利益的;
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除此之外,合同法还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是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3)合同履行的抗辩权有哪些?
合同履行的抗辩权有:①同时履行抗辩权;②后履行抗辩权;③不安抗辩权
(4)有哪些情形,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重大误解包括对合同的性质、当事人、标的等发生误解,致使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不真实。②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即一方具有利用其优势或者利用对方轻率、无经验等而与对方订立合同,致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不平衡。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5)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哪些?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①支付违约金;②支付赔偿金;③要求继续履行;④修理、重做、更换、退货和减少价款或酬金;⑤定金制裁;⑥采取补救措施的合理费用。
(1)什么是担保,担保的特征有哪些?
担保是为了保证债权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具体来说,担保是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以当事人的一定财产为基础,能够用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和保障债权实现的方法。担保的特征有:从属性、自愿性、补充性。
(2)保证人的资格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但下列主体在保证方式中受到一定限制:(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3)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有哪些区别?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在于: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也就是说,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只有在主合同纠纷竟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即在一般保证中,债务人是债务履行的第一顺序人,保证人对于债务的履行处于第二顺序,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或不完全承担责任时,对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4)抵押权应如何实现?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②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1)项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为债务人抵押担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5)抵押与质押的区别有哪些?
抵押和质押"的区别是:①抵押的抵押物主要是不动产,如土地使用权、房产等;也可以是动产,如电视、机器设备等。质押的质押物是动产,如电视、机器设备等;也可以是权利,如存单、汇票、依法可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转让的专利权中的财产权等。②抵押的过程中抵押物还是在抵押人的手中,而在质押的过程中质押物必须存放在质押权人手中。 ③抵押合同的生效。是不动产的,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是动产的,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质押合同的生效。自动产或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6)留置权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留置权的成立须具备以下条件:(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2)占有的动产与债权有牵连关系;(3)债权已届清偿期且债务人未按规定期限履行义务。免费下载《法律基础与实务》期末复习题及答案(问答题)免费下载《法律基础与实务》期末复习题及答案(问答题)。
(1)著作财产权的内容具体包括什么?
答案: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2)不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有哪些?
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侵犯专利权:
①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②在专利申请日期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③临时通过中国的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④为科学研究而使用。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的目的,使用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则不构成专利侵权。
(3)不属于著作权客体的作品有哪些?
答案:不属于著作权客体的作品有:①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②时事新闻;③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4)我国知识产权法的法律体系是怎样的?
答案:我国的知识产权法法律体系由以下法律制度组成:①著作权法律制度;②专利权法律制度;③商标权法律制度;④其他知识产权的保护。
(5)哪些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答案: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有:①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②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质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③缺乏显著特征的。
(1)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有哪些?
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是一个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是非法人企业。
(2)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有哪些?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并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有合法的企业名称。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个人独资企业享有以下权利:依法申请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拒绝摊派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个人独资企业的义务有:守法经营,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进行经济核算。依法纳税。遵守国家关于劳动、保险法律规定,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3)合伙企业的特征有哪些?
合伙企业具有以下特征:①合伙企业是契约式组织,合伙企业的成立以合伙协议为基础。 ②合伙企业须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③合伙人共负盈亏,共担风险,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4)设立普通合伙企业的条件有哪些?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有二个以上合伙人。②有书面合伙协议。③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④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外商投资企业的特征有哪些?
外商投资企业具有以下特征: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国投资者直接投资设立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是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企业是具有中国国籍的企业,而不是外国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是国家对其实行特殊管理政策的企业。
(6)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有哪些?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具有以下特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外合营者共同举办的合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国法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股权式企业,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7)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有哪些?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条件有哪些?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具有以下特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外合营者共同举办的合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国法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股权式企业,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要求:① 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和科学管理方法,能增加产品品种,提高产品质量和产量,节约能源和原材料;②有利于企业技术改造,能做到投资少、见效和、快、收益大;③能扩大产品出口,增加外汇收入;④能培训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凡具备上述条件之一者,均可批准设立。
(8)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特征有哪些?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有哪些?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具有以下特征: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中外合作者共同举办的合作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国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以是法人型企业,也可以是非法人型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契约式企业。中外双方的权利、义务由当事人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自由约定。
国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的或者技术先进的生产型合作企业。申请设立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损害国家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危害国家安全;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产业政策的其他情形。
(9)外资企业的特征有哪些?外资企业的设立条件有哪些?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出资有哪些规定?
外资企业具有以下法律特征:外资企业是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外资企业具有中国国籍,符合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外资企业的全部资本均由外国投资者投入。外资企业是独立的经济实体。
设立外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能够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国家鼓励外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从事新产品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代,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的外资企业。
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要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中国有关规定。外资企业在经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但是,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也可以用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出资。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也可以用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出资。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
(1)公司法立法宗旨是什么?
公司法的立法宗旨是,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2)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有哪些相同和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其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相同:
第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都承担有限责任司。第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中都有董事会和监事会和股东。第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和注册资本都由法律规定。
不同:
第一,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不向社会公开,也就是有限责任公司不发行股票和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而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向社会公开,也就是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发行股票和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和股份自由转让。第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不划分股份;而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份以股票的形式,这一特征是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区别。第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相对稳定,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为50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有法定的数额的规定,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第四,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比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简单;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比有限责任公司要复杂。
(3)公司的组织机构有哪些构成?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是依法行使公司决策、执行和监督权能的机构的总称。有限责任公司分设三种不同的机构,分别是: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是依法行使公司决策、执行和监督职能的机构的总称。股份有限公司分设三种不同的机构,分别是:权力机构、经营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
(4)哪些行为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法》为了保障公司的安全运行对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进行了规范,凡是具有以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5)公司债券发行需要哪些条件?
具备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第一,对公司净资产额最低限额的要求是股份有限公司不低于3000万人民币,有限责任公司是6000万人民币。 净资产额是指公司资产总额减除经营亏损于全部负债后的余额。第二,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第三,公司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第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第五,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第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6)公司如何分配税后利润?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按下列顺序进行:第一,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即当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亏损时,应先用当年税后利润弥补亏损。第二,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第三,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第四 有限责任公司以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利润,股份有限#from 免费下载《法律基础与实务》期末复习题及答案(问答题)来自学优网http://www.gkstk.com/ end#公司以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注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违反上述规定,没有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应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7)公司解散的原因哪些?
公司法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1)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自愿、平等、公平的原则;2.诚实信用的原则;3.参照国际惯例与国际条约的原则
(2)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哪些?
1.假冒他人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限定专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3.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4.商业贿赂的不正当竞争行为;5.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6.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7.低于成本销售的不正当竞争行为;8.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9.有奖销售的不正当竞争行为;10.诋毁竞争对手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1.串通投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免费下载《法律基础与实务》期末复习题及答案(问答题)文章免费下载《法律基础与实务》期末复习题及答案(问答题)出自http://www.gkstk.com/article/wk-9285487823459.html,转载请保留此链接!。
(3)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1.停止侵害。经营者正在实施不法侵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经查出,首先会被责令停止侵害。例如:假冒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经查出,侵权者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停止侵害。2.消除影响。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办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或者实施假冒商标的不正当竞争,损害了他人信誉,以及运用其他方法进行不正当竞争,损害了他人商品的声誉、信誉,应承担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3.赔偿损失。经营者违法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金额为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4)有奖销售的不正当行为有哪些?
第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第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第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5)哪些行为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第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上述各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第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品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品秘密;第四,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向其转授商业秘密的人具有前面所列违法行为时接受使用或者披露了他人的商业秘密。
(1)产品质量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产品质量法的立法宗旨是: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2)我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包括哪些?
我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包括:产品质量标准化制度;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产品质量监督的抽查制度。
(3)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有哪些?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包括: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不得从事法律禁止实施的行为。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主要包括: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得从事法律禁止实施的行为。
(4)产品缺陷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产品缺陷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①产品存在缺陷。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具体可包括:设计上的缺陷、制造上的缺陷和指示上的缺陷三种。②损害事实存在,即已经造成了他人人身或财产上的损害。③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5)生产者的免责情形有哪些?
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①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②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③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1)什么是消费者?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做规定的受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参照本法执行”。所以消费者应当是指个人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
(2)如何理解消费者权益?
权益是由法律或者某种惯例、习俗、道德所保障和支持的利益。消费者的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法律保护时而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利益。包括受法律保护的和法律不否定、不禁止的利益。
(3)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包括哪些?
消费者的权利有以下九种: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的人身财产安全权利;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的知情权;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权利;消费者的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受侵害有获得赔偿权;消费者享有依法结社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的人格尊严权民族风俗受尊重权;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权益保护的监督权。
经营者的义务包括:遵守法律和履行约定的义务;听取意见接受监督的义务;保障商品对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不作虚假宣传的义务;提供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出具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的义务;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的规定;依法承担责任的义务;不得以格式合同规避义务;尊重消费者人格的义务。
(4)我国消费者组织的职能有哪些?
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包括:(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二)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三)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和建议。(四)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五)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六)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5)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违反消费者合法权益承担的民事责任有哪些?
违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民事责任承担在立法上分为三种情况:一般性民事责任的承担。伤害人身权的责任。(3)造成财产损失的民事责任。
(6)消费者被侵害权益后有哪些救济途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解决。(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关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劳动合同的特征是什么?
劳动合同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劳动合同具有人身性和财产性;劳动合同具有从属性;劳动合同具有双务、有偿、诺成性。
(2)无效劳动合同的特点?
无效劳动合同是指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无效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以下合同无效: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如果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
(3)劳动合同的解除的情形?
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定情形有两种: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包括劳动者的原因和用人单位的原因及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
(4)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①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②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③非过失性辞退,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④用人单位依法裁员,需支付经济补偿。⑤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⑥特殊情形下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5)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行政法的特点和调整对象有哪些?
行政法的特点包括两方面:
第一,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点: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行政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
第二,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点:行政法内容广泛;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交织在一起。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行政法所调整的对象是因行政主体行使其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可分为两类:行政关系;监督行政关系。
(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全部行政法律规范之中,既是具体行政法律规范的立法准则,又是所有行政主体在国家行政管理中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和社会公益性原则。
(3)行政行为的特征和构成要件有哪些?
行政行为的特征是:
第一,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具有从属法律性,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 第二,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这是由立法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变动性、应变性所决定的。 第三,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 第四,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方必须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
(4)简述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法治原则在行政法上的体现,是行政法治的核心内容。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如下:
第一,行政职权必须依法设定和依法授予。行政行为的基础是行政职权。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必须由法律设定,或由有关机关依法授予,没有法律根据的职权是不存在的。行政主体只能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事,法定权限以外的行为将构成无效的或可撤销的行政行为。这是依法行政的前提。
第二,行政职权必须依法行使。行政主体不享有行政法规范以外的特权,在依法行政的同时还应做到守法行政。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既要遵循法定实体原则,又要遵循法定程序规则,不按法定程序进行的行政行为同样违法。总之,行政职权不得滥用。这是依法行政的核心。
第三,行政主体必须对违法的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行政法治要求政府和公民一样,如其行为违法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所以,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若违法,不仅其行为应被确认为无效,同时还应追究行为责任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依法行政的保障。
(5)简述行政立法与权力机关立法的区别。
第一,立法的主体不同。权力机关立法的主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政立法的主体则是有权行政机关。
第二,立法权的来源不同。权力机关立法权直接来源于人民的授权,是宪法规定权力机关享有的立法权;行政立法权则一部分来源于宪法规定,另一部分来自于权力机关或上级机关的授权。
第三,立法的内容不同。权力机关所涉及的内容通常是有关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的基本制度和重大问题;行政立法内容通常是有关国家政治、经济、文化事务中的具体管理问题。
第四,所立之法的效力等级不同。权力机关所立之法的效力高于其执行机关所立之法的效力。
第五,立法的程序不同。权力机关立法程序要正式、严格得多。行政立法程序相对比较简单、灵活。
第六,立法的形式不同。
第七,立法效果不同。权力机关立法的稳定性比行政立法的稳定性强,其时间效力一般长于行政立法的时间效力,但行政立法比权力机关立法的灵敏度高,适应性强。
(6)简述行政复议的特点。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是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的行为;行政复议是由行政相对方提起的一种依申请而产生的行为;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
(1)什么是刑事责任年龄?我国刑法是如何划分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
刑事责任年龄(简称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我国刑法典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与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三个年龄阶段:
第一,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即不满14周岁。 第二,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即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第三,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即已满16周岁。
(2)犯罪未遂的特征有哪些?
犯罪未遂的特征:
第一,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第二,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来;第三,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3)我国刑法中犯罪的基本特征有哪些?
我国刑法中犯罪的基本特征:第一,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第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第三,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4)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第一,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有不法侵害的产生与存在;第二,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果的进行状态;第三,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第四,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必须是出于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防卫意图;第五,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伤害。
(5)刑事司法实践中,常见的酌定情节主要有哪些?
刑事司法实践中,常见的酌定情节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犯罪的动机。 第二,犯罪的手段。 第三,犯罪的时间、地点。 第四,犯罪侵害的对象。 第五,犯罪造成的损害结果。 第六,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 第七,犯罪后的态度。免费下载《法律基础与实务》期末复习题及答案(问答题)知识竞赛试题http://www.gkstk.comzhishijingsai.htm。
(6)我国刑法规定的计算追诉期限的方法有哪些?
我国刑法规定的计算追诉期限的方法是:
第一,在通常情况下,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 第二,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三,在时效中断的情况下,前罪追诉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第四,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7)简述一般自首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是:
第一,自动投案。即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出于本人的意志而向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并最终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裁判的行为。
第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即犯罪分子按照实际情况彻底供述自己实施并应由本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
(1)世界贸易组织的职能是什么?
世界贸易组织的职能包括:促进世界贸易组织章程和各项多边贸易协定的实施、管理和运作,并推动其各项宗旨的实现;为多边贸易协定的实施、管理和运作提供组织保障;为成员方提供谈判场所;管理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负责管理贸易政策审查机制;负责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及其附属机构进行合作,以便更好地协调制订全球经济政策;对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提供技术援助和培训;
(2)世界贸易组织的组织机构有哪些?
有:部长会议、总理事会、专门理事会、专门委员会、总干事及秘书处。
(3)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包括: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互惠原则、透明度原则、逐步削减关税原则、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
(4)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法律规则有哪些?
包括:贸易自由化承诺、市场准入承诺、保障措施、反倾销措施反补贴措施、减少和消除非关税壁垒。
■ 分析与应用
案例题
2008年,加拿大魁北克省以本省境内销售的可回收的不可重复利用的易拉罐装啤酒包装不利于环保为由,决定对境内这种罐装啤酒征收捐税。事实上,市场上销售的罐装啤酒几乎都是法国克雷嘉文厂生产的,本地啤酒都是瓶装。另外,本地的罐装饮料、罐头不属于征税范围。克雷嘉文厂认为,安省此举违背了WTO的规则(加拿大和法国均为WTO成员),魁北克省认为其采取的措施属于一般例外范围,不受GATT规则约束。双方发生争议。
请思考:魁北克省的规定是否违反WTO规则?该纠纷应如何解决?
答案:双方争议属于GATT国民待遇原则调整范围。不属于GATT一般例外的范围。一般例外不包括为环保所采取的措施。该争议不属于《贸易的技术性壁垒协议》的调整范围,包装标准与产品的性质及品质无关。安省的行为属于歧视克雷嘉文厂的行为,违反GATT的国民待遇原则。克雷嘉文厂可向当地政府请求其改正,也可通过本国政府与该国协商甚至向WTO申诉
实训题
请分组讨论: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现实与长远意义。(可要求学生自己查找资料讨论,略)
(1)简述我国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起指导作用,司法机关和当事人、诉讼参与人都必须遵守的活动准则。我国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也即是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共有的原则,具体如下: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适用法律平等原则、诉讼以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原则、人民检察院对诉讼实行监督原则。
(2)诉讼的基本制度有哪些?
第一,管辖制度。管辖是上下级人民法院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权限划分。刑事诉讼中的管辖,还包括公检法机关在刑事案件受理范围上的权限划分。
第二,公开审判制。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一律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判时必须公开。
第三,合议制。合议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审理,由审判员或审判员与陪审员依照法定人数和组织形式组成合议庭进行。
第四,回避制。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而要求与案件有一定的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审理活动或诉讼活动的审判制度。
第五,两审终审制。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
第六,证据制度。证据制度,是指法律规定或确认的关于诉讼中的证据、证据种类、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要求,以及如何收集、审查、判断证据的制度。
(3)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有哪些?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司法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各种强制方法。具体有以下几种: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
(4)简述刑事诉讼的代理。
刑事诉讼中的代理,是指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由被代理人承担行为后果的一项法律制度。
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负有告知有关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义务。
诉讼代理人的范围与辩护人是一致的,即律师,人民团体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进行代理活动。
(5)行政诉讼法的特有原则有哪些?
第一,选择复议原则第二,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第三,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第四,不适用调解原则第五,变更权有限原则
(6)简述行政诉讼中被告负有举证责任的根据有哪些?
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双方必须就应由自己举证的事实加以证明,否则便承担败诉风险及不利诉讼后果的诉讼法律责任。
行政诉讼法确定由被告负举证责任的基本根据有:第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由行政机关单方作出的,由行政机关举证证明其所作出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符合公平合理原则。第二,依据法治原则,行政机关应有责任证明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有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的。第三,被告行政机关的举证能力比原告强,举证较为容易。第四,与原告相比较,被告行政机关对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等有更充分的了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