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是一个男人,欲与熟睡中的妻子来点云雨之乐,妻子奋起控告,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呢?在1956年的北罗德西亚(今赞比亚),当地土著法官认为此举悖天逆德、不啻奸尸,且有导致女性不孕之虞,因而下判暂时从妻子身边赶走丈夫。重审该案的英国殖民地法官哈哈大笑后推翻了上述判决,他们认为丈夫赏玩妻子的身体,只要不涉及暴力,不过是在享受他应得的权利。在欧洲中世纪早期,法庭则无法想象“婚内强奸”的存在,但在中世纪晚期,丈夫可能会被控对妻子施巫术,因为“反常”的性行为会招来战争、饥荒和瘟疫。而在21世纪初的美国,如果这对夫妻是在校学生,那么丈夫可能会被逐出校园,并且面对性犯罪指控,因为他没有得到妻子“明确自愿”的同意。</p>说到这里,你已经明白同样的性行为,在不同时代不同地域会引起不同的法律后果。事实上,美国法律记者、作家埃里克·伯科威茨的《性审判史》(2012)一书,若放在1920、1960和2000年下笔,就极有可能写出十分不同的著作来。而1970年以来的近半个世纪,正是民权、女性主义、性自由、同性恋平权等重要思潮风起云涌、蓬勃发展的时代。因而,伯科威茨在书中探讨的焦点便集中于人类个体与族群、社会、宗教、国家争夺自己身体控制权的斗争史。说来也巧,《性审判史》出版翌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即裁定1996年时任总统克林顿签署的《婚姻保护法案》违宪,进而推翻了这部法案,标志着同性婚姻在全美的合法化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性审判史》考察从美索不达米亚到19世纪西方的性法律及变迁史,结束于作家奥斯卡·王尔德震惊世界的鸡奸案,上下约四千年。伯科威茨历数不同政治、经济、军事、文化条件下,女性、儿童、娼妓、色情读物、同性恋等在性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及其沉浮。其中,公元纪年以后基督教社会在西方国家的确立,以及18世纪美国独立与法国大革命,被伯科威茨视为系从根本上改变性法律关系史的重大事件。前者结束了“异教”文明(如古埃及、波斯、希腊、罗马等)长期以来对包括同性恋在内的各类性行为的包容,后者则在政治自由和启蒙思想的引导下,逐步松开了宗教对性的束缚和镇压。
不过,伯科威茨强调,两者之间的区别并非泾渭分明,而是一种间歇式、立法理论与司法实践时有脱节的过程。其中的曲折、复杂正是他研究的目标,“性法律的所有变化都反映出人们所采取的控制男女身体的种种措施,以及他们为什么要控制对方身体的种种原因”。伯科威茨向我们展现了国家与宗教在调节人类社会生活时,如何介入对人类身体的控制,历史又是如何上演着一幕幕惊心动魄的权力博弈,以及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说时而荒诞、时而残酷的悲喜剧。
古希腊对同性恋的包容,就十分喜剧。不过,需要指出的是,古希腊的包容仅限于男性,且只发生在成年男子与男孩之间。但在克里特、斯巴达、底比斯等希腊军队中,成年男子间的爱情却备受称道。伯科威茨援引普鲁塔克的话说,男子间的爱情不仅不与部队纪律相悖,反而还能提供战术上的优势:当危险迫近时,同性爱的纽带更不易断裂,“因为爱人羞于成为所爱之人眼中的卑鄙小人,被爱的人在爱人眼前会心甘情愿地冲进险境相互解救”。法国女学者弗洛朗斯·塔马涅在其著作《欧洲同性恋史:柏林,伦敦,巴黎,1919-1939》中则提到,纳粹德国在建立高度纪律化的党政团体与军队的时候,也十分注重男子同性爱的作用。但纳粹只重视同性恋在精神和肉体上的象征力量,而敌视现实的肉体关系。纳粹掌权后,德国开始肃清军队和民间的同性恋者,对于同性恋者而言,这是20世纪的重大悲剧。
德国敌视同性恋者并非孤立的个案,欧洲同样也对同性恋者犯下了滔天罪行。在伯科威茨看来,这类迫害很大程度上起源于2000年前基督教社会的兴起与扩张。出于政治考虑,基督徒(尤其是早期的希伯来人)为凸显自己作为上帝选民的优越性,而宣扬身体纯洁和灵魂得救的必要性。他们划清了与一切敌人(“野蛮文明”)的界限,将手淫、娼妓、人兽交、同性恋、近亲通婚,以及“繁殖”之外、所有以追求享乐为目的的性行为,视作对上帝权威的冒犯。一言以蔽之,他们教导人们对自己的身体感到羞耻,性则居于这种羞耻感的核心位置。
与早期基督教社会的不妥协和排他性相比,19世纪下半叶的英国,则显得退缩、优柔和疲软得多。彼时,英国法律为保护年轻女性不受性侵犯,而将女孩的“同意年龄”提高到14岁(男性与这个年龄以下的女孩发生性关系,无论后者同意与否,一律认定为性犯罪),但当传来印度有成千上万的女孩被强奸的事实时(以1884年“拉可玛柏事件”为标志),英国当局却选择了沉默。伯科威茨评论说,英国之所以不闻不问,关键在于它为了保住这块殖民地,必须与当地上层阶级维持友好的合作关系,若介入这件事情,则违背了其当初不干预印度本土宗教和人民生活的承诺。同时,“拉可玛柏事件”还成为英国继续抵制印度独立的借口,“如果印度人连这种家务事都处理不好,那么他们就没有资格承担国家大事的重任。”
而性,又是经济利益的驱动机。1517年,德国牧师马丁·路德将他的九十五条论纲钉在维滕贝格一座教堂的门上,质疑天主教教义的方方面面,其中一项便是教会参与了对卖淫业的支持和分赃。事实上,教会镇压卖淫和默许卖淫这两件看似矛盾、但在实践中并行的事情,是有着极为深刻的思想渊源的。圣奥古斯丁和托马斯·阿奎那认为所有的性欲都是邪恶的,但男人总是会听从他们性腺的召唤,娼妓是该被诅咒的,但她们发挥了“化粪池”的作用。因之,与其让男人肮脏的欲望玷污了良家妇女和无辜男孩,不如默许妓女的存在,“几个妓女染上罪恶下地狱总比人人都下地狱要好”。
同样,在早期法属北美殖民地,路易十四颁布的法令支持法国人与当地土著居民通婚,因为通婚带来了皮毛等可观的经济利润,并且当局也希望土著居民能受洗为地道的基督徒。
马丁·路德点燃的宗教改革和反宗教改革之火推高了道德的门槛,却窒息了当时虽然混乱却相对宽松的政治环境,并使国家、教会和人民陷入长期持续的冲突之中,其历史得失已由学者赫伯特·巴特菲尔德在其《历史的辉格解释》中检讨过。而1724年法国颁布的一纸《黑人法令》则终结了殖民者与土著居民、尤其是黑人的通婚。该法令认为黑人及其后代本身就是财富,以及财富的生产者,而联姻将使他们得到自由人的身份,破坏了种植园经济,因而是绝大的资源性浪费。同样出于经济目的,因“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性法律却发生了如此逆转的重大变化。伯科威茨认为,《黑人法令》除人为竖起种族歧视与隔离的大墙之外,还严重拖累日后美国的种族融合进程,迟至1967年,美国最高法院才推翻了各州禁止种族间发生性关系和联姻的法律条款。而这一刻距南北战争结束已有一个世纪了。
<p>伯科威茨总结说,探讨性与法律的关系必须深入各类社会模式的经济、宗教、政治习俗之中,人们自会发现,“其实根本没有‘永恒的’或‘天赋的’性法律”。他一再强调很多历史现象——如《圣经》中的性教条之于基督教社会的影响,及其在全球范围内的扩张,以及教会在女性地位提升方面的作用,等等——只是历史偶然、意外而非必然的结果。他反对列维-斯特劳斯片面地以是否“禁止血亲相奸”,来作为判断某个社会是否“文明”的标准。他相信历史的发展不是单一的线性,文明形态也无所谓终极典范的“样板”。而在个人主义、民主主义等观念齐头并进的当今,人们将继续在自由的大旗下,争取重新掌握自己身体的主动权。当然,伯科威茨补充道,人们对性自由的追求与理解,同样也应当包含“不受性侵害之扰”。权利与义务,总是相对应的。(《性审判史》书评/黄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