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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洱海实施“电捕鱼”违法 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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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 23:35: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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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网讯(记者 庄俊华 通讯员 赵颖姝)5月28日至29日,大理市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巡回法庭先后在大理市银桥镇和挖色镇公开审理两起“电捕鱼”案,依法对4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这在大理白族自治州历史上尚属首例。
, ~4 m* K( P! r; S: a( [洱海之滨的银桥镇阳波村村民李红远、杨跃相约到洱海里捕鱼,共同准备了铁船、电瓶、升压器、电勺等法律禁止使用的电捕工具。返回过程中被公安机关依法查获,当场扣押了铁皮渔船、电瓶、升压器、带木棒网兜、带网兜竹竿和1条大鱼、2条小鱼,合计净重7千克。
0 G3 A; \( k6 L7 ~' u, s$ H洱海之滨的湾桥镇向阳村村民杨福佐、杨引超父子俩相约到洱海捕鱼,共同准备了铁船、电瓶、升压器、电勺等法律禁止使用的电捕工具。返回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扣押了铁渔船、电瓶、升压器、带竹竿网兜、带电线竹竿和鲤鱼5条,合计净重14.9千克。
7 W9 p8 W! J) a- a该案合议庭审判长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根据《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方法、渔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该两案4名被告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洱海封湖禁渔期间使用法律禁止使用的电捕工具捕捞水产品,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该两案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我院对两案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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