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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止狗打架反被咬 谁人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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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1 11:49: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云南网讯(记者 杨之辉 通讯员 蒋晓云)近日,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中和法庭审理了一起大型犬伤人案件。在大理古城经营客栈的店主王某被与自家金毛犬打架的另一只金毛犬咬伤,因与饲养该狗的主人方某协商不成,王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方某赔偿损失。4 X) y7 ^+ d7 l7 p# K9 H, G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日,王某将自己饲养的金毛犬放养在客栈门前。当天中午,方某牵着自家金毛犬散步途经王某客栈门前时,两只金毛犬在互嗅后打起了架,方某遂用竹竿驱赶两只狗,王某亦上前阻止,却被方某的金毛犬咬伤了左小腿。
$ e% ?5 U4 p- L: p8 Q+ Y法院经审理认为,除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害发生的以外,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均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终判决方某赔偿王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0447.35元。
4 {& b9 a5 N, k+ {  a& `法官提示: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构成上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即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不要求饲养者、管理者有过错,被侵权人也不对饲养者、管理者是否有过错承担证明责任。如果饲养者、管理者否认自己的责任,则可通过对受害人或第三人的过错进行举证和证明来实现。如果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免除动物饲养人、管理人的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的,可以作为减轻或者免除动物饲养人、管理人责任的法定事由。
; ]% \; X) P0 H+ {" S' o. {, @近年来饲养宠物成为市民提升精神生活品质的一种常见方式,相应地,大理市两城区饲养动物尤其犬类的人群和家庭逐渐增多,同时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事件也频频发生,逐渐成为社会问题。希望广大市民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饲养宠物,依规定办理登记、办证、年检及缴费、注销等手续,在日常饲养时要承担犬只安全性维持义务,如对烈性犬、大型犬实行栓养、圈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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