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妇女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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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2 23:40: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概况
  党和政府十分关心和重视少数民族妇女的进步和发展,尤其为大力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妇女干部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法规,使一大批少数民族妇女干部成长起来,并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二、特殊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50年来,一大批少数民族妇女干部正跻身于政治、经济和社会管理的各级领导岗位,已成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一支骨干队伍,为我国的社会主义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挥着特殊的重要作用。
  (一)在经济建设中做出新贡献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推动下,涌现出一大批有胆识、懂科学、会管理的少数民族女厂长、女经理。她们活跃在经济战线,特别是在民族经济方面发挥自己的特长和优势。从事科技事业的少数民族女科技干部,执著追求,勇攀高峰,许多人的成果,受到国内外的认同和重视,为国家和民族争得了荣誉。在文教、卫生战线上的少数民族妇女专业干部,她们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奉献自己的才华,做出了重要贡献。
  (二)在精神文明建设中起到不可替代作用
  少数民族妇女干部继承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弘扬时代精神,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在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特别是在家庭美德和文化建设中,为倡导和发扬社会新风、维护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做出了特殊贡献。
  (三)在参政议政中发挥重要作用
  少数民族妇女参政议政水平和质量不断提高。近年来,各级人大、政协少数民族女代表、女委员充分履行参与和监督的职能,她们积极参与政策和法律的制定,倾听少数民族群众的意见,为国家立法,改善政府工作发挥积极作用。
  (四)在国际交往中发挥了特殊作用
  少数民族妇女干部在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等领域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对外交流,以及开展和实施多项国际合作项目中,提高了参与程度,发挥了应有作用。特别是在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及’95北京非政府组织妇女论坛中,向世界展示了我国少数民族妇女干部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及取得的进步。在1999年江泽民主席任命的驻外大使中,也包括了首位少数民族女大使。这些成就提高了中国少数民族妇女干部队伍的国际声望。
  三、基本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少数民族妇女干部队伍不仅在数量、结构上逐步得到增加和优化,而且在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水平等方面也有了明显提高,正由法律参与向事实参与发展。
  (一)数量不断增加,结构得到改善
  50年来,少数民族妇女干部队伍发展十分迅速,到1996年已达85万人,占全国少数民族干部总人数的33%。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995年底少数民族妇女干部就达9万多人,占全区妇女干部的44%,占全区少数民族干部的39.13%;全国少数民族妇女干部比例最高的北京市,占全市少数民族干部的47.6%。
  少数民族妇女干部队伍的整体结构逐步优化。各级党委、政府十分重视将年纪轻、文化程度较高的少数民族女性人才充实到}:部队伍中来。有的旗、县级党政机关选派有培养前途的年轻民族女干部到乡、镇、苏木担任领导职务;一些省区市坚持每年选派一定比例、优秀的少数民族女大学生到基层工作。同时还采取异地交流、岗位轮换和挂职锻炼等方法进行培养。近10年来,全国已选派300多名少数民族妇女干部到中央国家机关和经济相对发达地区挂职锻炼,不断进行优化结构。经过调整和培养,大批女性人才走上了领导岗位。内蒙古自治区少数民族妇女干部队伍已具有一定的规模,到1995年底,全区少数民族妇女干部有62,312人,占全区少数民族干部总数的37.5%;自治区、厅局、盟市和旗县各级领导班子中均有少数民族妇女干部,并且在各行各业中也都有少数民族女专家学者。
  (二)进入各级领导岗位人数增多,整体素质得到提高
  各级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积极大胆地选拔少数民族妇女干部,使一大批素质好,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实践中成绩突出的民族女干部走上了各级领导岗位。在政府部门中,少数民族女性担任高级领导职务的人数也有所增加,就全国而言,民族自治地方党政领导班子中,少数民族女性比例普遍提高。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50年来,曾在和正在省、自治区政府一级中任正副职的少数民族妇女有22名。目前,民族自治地方的县级以上各级领导班子中均有少数民族女干部。其它省、市、县、乡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党政部门中的少数民族妇女干部也有所增加。
  从事科技、文教、卫生等事业的少数民族妇女专业技术干部不断增加。据第四次人口普查统计,在专业技术干部中,有少数民族妇女87.7万人,占少数民族女性在业人口的3.9%,改变了历史上少数民族妇女在科技领域中基本上处于空白的状况。
  (三)积极参政议政、管理国家事务,后备力量不断壮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少数民族妇女政治地位日益提高,在历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和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的委员中,都有相当数量的少数民族妇女代表和委员。1953年公布选举法后,选举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少数民族妇女代表占少数民族代表总数的11%。从第六届到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少数民族妇女代表占少数民族代表总数的比例一直保持26%至32%;第六届到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一直保持2至3名少数民族女委员。在第六届到第九届全国政治协商会议委员中,少数民族妇女委员都占一定比例。此外,在全国各省、地、县级人大、政协机构组织也都有一定比例的少数民族妇女代表和委员。
  少数民族妇女干部工作虽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由于受历史、文化和传统观念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在队伍建设上还存在与新形势要求不相适应和亟待解决的问题:参政比例低、数量少;结构分布不尽合理,区域间发展不够平衡;整体素质还不够高,传统观念仍是制约少数民族妇女干部健康成长的原因之一。
  四、政策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确立,从根本上消除了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制度,由此,也奠定了少数民族妇女参政议政的基础,为参与各级领导部门的决策创造了条件,提供了法律保障。现在已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的一整套保护妇女权益和促进男女平等的法律体系。同时,为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妇女干部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主要内容包括:
  1.《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特别是强调少数民族妇女在参政议政、升学就业等各方面,与男子享有同等权利。
  2.1978年10月6日,中央组织部《关于少数民族地区干部工作的几点意见》中规定:要重视对少数民族妇女干部的培养和选拔。在各行各业中,都要有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妇女干部,并要及时将其中优秀的提拔到各级领导岗位上。
  3.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要注意在少数民族妇女中培养各级干部和各种专业人才。
  4.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依据本法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少数民族妇女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妇女干部的政策。
  5.1993年,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的意见》规定中强调:后备干部中,要有少数民族妇女干部。
  6.1998年,全国妇联、国家民委《关于加强少数民族妇女工作的意见》中规定:针对少数民族妇女干部比例偏低、人才短缺的情况,各地要认真做好培养、选拔、推荐少数民族妇女干部的工作,采取各种渠道和有效形式促进妇女人才的成长。建议民族院校、各级党校、妇干院校优先吸收、培训少数民族妇女干部。全国妇联、国家民委将每两年举办一次少数民族妇女干部培训班,对各条战线的少数民族妇女干部进行培训,以提高她们的政策理论水平和参与能力。
  这些政策和措施,为少数民族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提供了法律保障,在中国社会发展史上取得了前所未有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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