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召开的省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还将审议《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管理条例(修订)》。
$ y' n8 ]. G( J/ ~3 W# Y$ }! I! \ V v& K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管理条例》是云南省第一件单行条例,制定于1988年,并先后在1998年、2004年进行过两次修订。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洱海保护管理任务日趋繁重,《条例》规范中存在的诸如保护管理范围过小、管理体制机制不顺、保护治理的目标不明确等不足也逐渐显现出来,修订管理条例有着重要意义。
; ?4 {' t# a* x, A 据介绍,为了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加强洱海的保护管理,修订后的条例拟将洱海径流区及整个生态系统纳入了保护管理范围,并规定了更为严格的保护措施,将为确保实现洱海Ⅱ类水质目标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 N, i& v+ ?3 H z7 n x1 X3 R 修订条例拟规定,洱海湖区禁止侵占滩地建房或者搭棚、围湖造田、围建鱼塘;从事网箱、围网养殖活动;擅自在滩地种植、养殖;捕捞大理裂腹鱼(弓鱼)、洱海鲤等珍稀鱼类,猎捕野生水禽、蛙类等栖息动物;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丢弃动物尸体,排放污水及其他废液;擅自采捞水草;在滩地摆摊、设点从事经营活动;使用水上飞行器等行为。违者拟最高处以5000元罚款。# {) \4 w# q" a. h) Q0 k( V& j
值得注意的是,在城乡建设发展区中,从事宾馆、饭店、客栈、餐饮等经营服务的,应当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对产生的污水作净化处理后接入排污管网或者中水回用,禁止直接排入湖泊、水库、河流和沟渠。污水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的不得开展经营活动。违者最高拟处以5万元罚款。(完)(记者 宋金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