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下午,市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原上虞市规划局副局长陈浩强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
陈浩强现年47岁,2003年担任上虞市规划局副局长后,成了房产开发商们献殷勤的对象。2005年至2011年期间,陈浩强多次收受购物券(卡)、现金,或以明显低于市场价购买房产5次,合计价值1770324元。在9月9日的庭审中,陈浩强对两节指控的事实提出异议,对基本事实没有异议。
2009年9月,陈浩强打电话给我市一高档小区的房产开发商,说想购买该小区内的一套排屋。那时,小区内的排屋已销售一空,但考虑到陈浩强是市规划局分管规划的副局长,为了得到在房地产项目规划方案审批、验收等过程中的关照,该开发商答应帮陈浩强留意是否有房子退出来。过了几个月,终于等到有人退房了,开发商立即以退房价114万多元的价格卖给了陈浩强。然而,经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当时那套排屋的市场价为191万余元,差价为77万余元。
想到这套排屋与市场价之间有那么大金额的差距,为了避免麻烦,陈浩强决定让朋友出面办理购房手续。2010年初,陈浩强托朋友将房屋转卖,并获得了退款存单。后来,陈浩强不慎遗失了随身的公文包,包内就有那本转卖排屋购房款的存单。
此时,已闻到些许风声的陈浩强焦灼不安,他再明白不过,如果这颗炸弹被引爆,毁掉的将是自己苦心经营的大好前途。如何妥善处理这张123万多元的存单是摆在他面前的难题。
为了得到领导信任,他特意让朋友去领导那解释说明存折不是自己的。为了摆脱这张存单的魔咒,陈浩强彻底向朋友声明说这件事情他以后不“搭界”了,让他们自己去处理,企图逃避有关部门处理。
在9月9日的庭审中,陈浩强承认了明显低于市场价买房的事实,但认为房子转卖后,已不要该笔款项,不能认定为受贿。
法院认为,虽当时合同签订时购买方为陈浩强的朋友,但实际的购买者系被告人陈浩强,陈浩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得该房产,即签订合同,付完购房款项后,本次犯罪已经完成,且因社会上的议论决定让该款交由朋友处理。
被告人陈浩强在收受房屋差价款后,既没及时退还,也未上交,而是交由第三人处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的规定,应认定该节犯罪系受贿。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浩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达177多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但考虑到被告人陈浩强在组织调查期间,能主动交代组织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在司法机关接手后,一直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已退出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判处被告人陈浩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受贿款折合人民币1770324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