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月是房地产市场的重要月份,虽然今年没有出现像往年那样“金九银十”的盛况,但仍有一些人选择在这个时期购房。沧浪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值班律师提醒市民,面对心动的二手房源,在关注房产证、土地证的同时,别忘了要求原房主迁走户口,以免造成日后不必要的困扰。
刘小姐前年大学毕业后来苏工作,去年5月经中介介绍,在沧浪区看中了一处二手房,房主因要出国急于将房子卖掉,刘小姐对房屋所处位置、房价也均比较满意,在房主的催促下,很快签订了购房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今年8月,刘小姐想将自己的户口迁到该房屋上,才发现当时买房时,原房主并没有将户口迁出。事隔一年,原房主已无法联系,购房合同上也没有对户口问题做出任何约定,想想当年的草率,刘小姐后悔莫及。
像刘小姐一样,赶往沧浪区法律援助中心咨询的二手房购买者不在少数。由于我国法律规定,户籍归公安部门管理,法院对涉及户口问题的诉讼一般不予受理。因此,产生此种争议,无法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原房主迁移户口。如原房主不同意将户口自动迁离,公安机关也无法将原房主的户口强行迁出。二手房购买者必须在纠纷的预防上下功夫,沧浪区法律援助中心值班律师提醒大家,需要注意如下问题。
有的二手房出售方承诺房屋上没有户口,但买方仍应要求出售方一起到房屋所在地的派出所查询房屋的户籍情况记录。假如买方不便去调取的,也可委托律师去查阅。这样做除了核实出售方承诺的真实性以外,还可以防止有其他人的户口仍未迁走,比如出售方以前购房时的上家户口等。买方委托中介代为核实的,应找正规的房产中介,要求中介机构出具书面核实报告,并加盖公章。对于确有户口存在的房屋,买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就户口问题与出售方协商,约定适当的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比如约定某个时间为出售方迁出户口的最后期限,超过此期限,则每天支付买方违约金,或可留少量房屋款,在出售方将户口迁出后,再支付剩余款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