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加快房产税立法改革或提高存量房使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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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7 12:29: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1月15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文播发。而与普通老百姓关系最为密切的房地产行业也有重要决定,《决定》提出: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加快资源税改革。而这也是历年中央《决定》首提房地产税立法体现“税收法定”。
- t8 s; t0 ~' L+ i  一时间,“房地产税立法”成为各大财经类媒体的热门话题。“房地产税立法”会给市场带来哪些影响?又可能给普通老百姓带来哪些变化?且听听专家、房地产行业从业者,对这一事件的看法。7 l+ P" S! D: W8 i
  加快房地产税立法
* M2 I5 S* y0 j7 Z    可提高直接税比重增加存量房使用率$ ~4 _( p' {2 Q8 X( e$ e0 L
  关于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对外经济与贸易大学国际商学院教授王素荣指出:“在世界发达国家中,大多数国家基本都是要在财产保有环节征税,一是房产税;二是遗产税,有的两个都征收,有的只征收其中一种,而中国当前一个都不征收,此次明确提出加快推出房产税,是提高直接税的一种办法。”8 f  W3 `0 K% q. w" Y+ q  E$ }8 L
  对此,有业内人士表示,房地产税立法加快,也就意味着未来直接税比重的提高,对于房地产市场而言,可能会直接提高存量房的使用率。据调查显示,目前市场上存在众多投资者,有房不使用,而只是赚取房屋转让差价;而房地产税立法加快,提高直接税比重或提高存量房使用率。而在昆明风之铃市场调查研究咨询机构CEO石远看来,也将促使房屋更理性地回归到使用价值上,而非拥有投资。
3 T- a7 S6 P$ |( d5 X  房地产税与房产税不能划等号
1 B5 V5 q' i1 ?. f& i9 t  对于《决定》中提及的房地产税立法,中国房地产及住宅研究会副会长顾云昌说:“全会的提法意味着对整体房地产税收体系的调整。对于房地产税的立法和改革可能涉及到一揽子的增减调节,而不仅仅是房产税一项。”
: t# q& l2 n2 n7 Y% H  而顾云昌的观点,也似乎直接告诉了普通民众,房地产税与房产税之间存在较大差异,而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包含着更为全面和广泛的内容。房产税只是目前房地产行业税收制度中的一个子税种。( _9 u# Q- u/ u5 e% P
  加快房地产税立法或加速房产税扩容
6 f2 V- ~, t% y  而在同策咨询研究部总监张宏伟看来,在《决定》首提加快房地产税立法的同时,我们还需要关注到的一个事实是:《决定》中,还提到的另外一个重要问题,即“建立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调节过高收入,扩大中等收入者”。9 f7 U+ M. D) |  S
  这对于当前房地产市场来讲,也就意味着今后最有可能直接推进的就是房产税会试点扩围与深入开展。而从调控手段来讲,2014年在建立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的基础上,房产税扩围势在必行,今后税费经济手段更突出,以税费手段改变市场需求结构,使市场回归自住属性,步入相对健康的发展轨道。( A( z- L# A- _0 t2 C
   房产消费变得更为理性
5 V0 s7 U2 A. l, p6 }  在石远看来,房地产税立法的加快,是中央层面致力于解决地方政府对于土地财政的依赖,而在房屋的持有环节征税等一系列的立法,也将使房产消费变得更为理性,而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消费需求的理性,在某种程度上也就意味着消费需要的减少,尤其是住宅产品的需要可能会减少,而这也就可能直接影响到房企的销售规模及销售节奏。$ w3 o( p+ s: C/ c( p9 e1 s) s
  而房地产税的立法与市民最关心的房价是否会引发直接联系,在石远看来,直接的行政手段的调控转向市场调节手段也将更有利于房价回归理性水平。; d/ D  F6 h$ Q& r! d) A3 T
  资料链接! V3 I1 [5 p# [& F* z7 T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目前,上海市、重庆市已经开展房产税征收试点。+ |8 k$ A) j7 |$ H0 _: d
   征收模式如下. V( {9 A$ m2 ^" O
  上海:征收对象: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60平方米以下可暂免征收房产税。
4 o/ g# g' P5 Q6 r  L; L# e7 b  税率:上海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实行差别化的比例税率,即:适用税率暂定为0.6%,但对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可暂减为0.4%。房产税暂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 X% C% O. j0 X- C/ |
  重庆:征收对象(1)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2)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即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2倍)以上的住房。(3)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 |. ^: \4 l* P& o; [. y! S5 T0 B
  税率:(1)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税率0.5%。(2)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在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3倍)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4倍)以上的税率为1.2%。(3)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云信  王亚萍)
% z) c, E. }$ C  r7 A+ F  责编: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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