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代表:保障房应配建在生活水平低的地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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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7 12:09: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次听证征求意见的《办法》共为6章28条。包括对适用范围、指导原则、职责分工、配建原则、配建比例、实施异地配建方式、用地规划审批、合同签订、实施建设、产权移交以及物业和维修资金管理等内容做了规定。并对违规的单位或者管理人员如何处罚进行了明确。  r, |0 T1 x" P. `! s5 c# T8 Q- q
  《办法》提出,在我市供应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不含城中村改造项目),都应当配建保障性住房,在土地招拍挂前,由规划、住建(保障)部门明确配建保障性住房的类型、比例、建筑面积、套数等,作为土地出让的附加条件。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位于“三环”以内的,原则上配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位于“三环”以外的,原则上配建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
( F! D6 v5 V5 L7 H. _7 Q. q4 t  《办法》明确要求,凡新出让土地用于开发建设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均应当按照不低于该建设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5%的比例配建;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均应当按照不低于该建设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20%的比例配建。配建应当以原地配建为主。对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含5万平方米)且不宜配建保障性住房的,经批准后可以实行异地配建。8 y8 ^" f. ]* }' S
  针对此次新规的出台,参会的听证代表普遍给予了好评。而参会的企业代表则希望新规能进一步明确配建的建设用地、配建范围及配建比例以及各类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管理和物业管理。听证代表公租房住户牟波表示,如果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在主城三环以内,租金及物业管理费较高,希望能考虑住户的经济承受能力,能否配建到生活水平低的地段。, E, F" D) W) ~) B$ S" E6 L  ~
  针对听证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听证会决策发言人市住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提出异地配建是考虑有些开发项目条件不宜,可以异地配建,但异地配建的项目指标,要按中标地块的基准地价放大,实施增建;对于开发企业关心的新出让土地配建从何时开始实施,应是从文件出台之日起,新增的招拍挂土地。而物业管理上,将对一个区域只有一家物业公司进行管理的情况,进行深入研究。(记者吴劲松)
1 o% p# }6 N! o' ?  责编: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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