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别地方存在转让抵押、过度开发文物的情形,省政府近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文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作出明确规定:不得把历史文化街区、村镇整体出让给企业管理经营;不得擅自拆除文物古迹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以及历史建筑;不得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 X6 u& t( w- L. B: K 《意见》指出,不得擅自拆除文物古迹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以及历史建筑;不得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作为企业的下属机构或交由企业管理;在世界文化遗产(申报地)缓冲区范围内,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和历史建筑,以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实施建设工程的,要依法事先征得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立项,更不得开工建设;各级旅游部门在创建旅游景区景点的同时,要科学评估文物资源状况和游客流量,合理确定文物旅游景区的游客承载标准,对达不到文物保护要求的旅游景区要责令限期整改,并降低或取消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省级设立文物保护社会基金,各级文物部门也要建立文物保护社会基金,鼓励社会力量采取捐赠等方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文物古迹、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和世界文化遗产开展旅游等经营性活动的,其经营性收入的5%—10%应用于本行政区域各级文物的抢救保护、日常维护、环境整治以及旅游设施建设、安全保卫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
: D! q: W/ a2 U7 Z! h2 g 省政府要求,近期,各州、市要对本行政区域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涉及文物古迹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以及历史建筑等的保护情况进行自查,全面摸清有关情况,依法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和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省政府将组织督查组对各地检查情况进行督导。* x4 T+ {: m- M! _5 \8 Q"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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