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改房婚后购得产权 离婚时双方可要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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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7 11:39: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线律师:马勇(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
3 L$ [6 Y; c& r1 \  金女士:我老公结婚前有一套租赁公房,婚后我们把产权买了下来,但房产证上只有他一个人的名字,现在我们夫妻感情破裂,如我申请离婚,我是否有权分割该套房屋?8 Z8 [5 [6 |4 L- j9 F, @, I, L
  马律师: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房产权是婚后取得的,不管房产证上有没有署你的名字,都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你都有份。因此你可以要求在离婚时分割该套住房。
! I$ ?" Q5 U3 I& q- y7 G  王女士:老伴去世时留给我和儿子一套住房,现儿子夫妻感情不和闹离婚,我儿媳能否要求分割该房?
8 z% c  l: g" R! w: s, A  马律师:我国《继承法》按照婚姻关系和血缘关系规定了继承人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只要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则无权继承。儿媳不是公婆合法的继承人。本案中王女士的儿媳不是其公公的合法遗产继承人,无权要求分割该套房屋。* B7 R6 A; K+ L. _& V7 S: Z
  张先生:我在一次工伤中造成脸部受伤,后来留下伤疤,严重影响容貌,请问我可以要求赔偿吗?2 H$ s" w9 |2 `+ [2 E1 G
  马律师:张先生属于工伤,应先行工伤认定,再伤残鉴定,然后索赔。工伤赔偿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和医疗补助金,等等。另外,根据《安全生产法》第48条的规定,张先生除了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仍可依有关民事法律向用人单位提出容貌被毁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m  ~7 N3 ~) G% p6 K
  黄先生:今年5月份,我与儿子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处二手房,作为我的养老住所,我出了一半房款,儿子出了一半房款。但房产证上只写了儿子一个人的名字。儿女不孝的事情我常常听说,担心今后有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所以想与儿子、儿媳一同签订一份房款付款比例证明,明确了双方付款的金额。想请教一下律师,这种协议是否能保障我晚年居住该房的权益?
* B# A" ~( X  L- v) f% L; }  马律师:如果房产证上只有您儿子的名字,从《物权法》的角度,该房屋的所有权只属于您儿子一人,而您与儿子签订的证明应属于内部协议,对外而言是无效的。也就是说您儿子如果私自将房产出售,那么您虽然出了钱,但却不能主张该交易无效。但是,在该房出售后,您可以根据该内部协议向您儿子主张归还您一半的房屋出售款。所以,从这个角度上来说,该协议只能部分保障您的权益,而不能保证您在晚年可以一直居住在该房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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