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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国际礼仪的基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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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7 14:53: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联合国宪章在“序言”中阐述了“大小各国平等权利”的信念。宪章第二条规定了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应当遵循的七项原则。其中第一项就规定:“本组织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 ' L# J& y% a7 ^% z; r: x' L* w4 L
   由此可风,现代的国际关系应以公认“主权平等”为基础。国家不论大小,都应当具有独立处方处理自己内外事务、管理自己国家的主权。国家与国家相互之间是平等的,所有国家都是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
+ f- G" ^  u% F) Q$ E5 q$ b" L/ Z   “主权平等”含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方面,每个国家都享有平等主权,不受他人侵犯;另一方面,每个国家都有尊重别国主权的义务,不得借口行使自己的主权而侵犯他国的主权。 0 ^) |! l) ?3 _# y4 b8 O
   “主权平等”既然是现代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作为国际交往中的一种行为规范的现代国际礼仪,当然也必须遵循这一准则。如果在相比交往中,损及他国主权,当然也就谈不上什么遵守国际礼仪。
7 c/ F, s; B1 c- ?7 x   “主权平等”的原则在国际礼仪的实践中,常常体现在以下方面:
% A+ {5 r: \# B$ y( r) G   一、国家尊严受到尊重;国家元首、国旗、国徽不受侮辱。这里说的“国家尊严”一词虽然比较抽象,但在礼仪活动中却十分重要。礼仪活动有不少为了表现有关各方的友好关系。如果有一方的尊严受到损害,丢了面子,甚至感到难堪,就必然会损害相互关系。对于国家元首、国旗、国徽等国家主权的代表或象征,不但不应当受到侮辱(这是最起码的要求),而且应当表现出应有的尊敬。所以,在一切正式场合如果遇到升国旗、秦国歌时,都就当肃穆致敬。
" n) B( k( r) ^6 k1 _, l5 R2 h) f   二、国家的外交代表,按照国际公约的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这种外交特权和豁免,不但是工作上的需要,而且也体现相互的尊重。所以,有关各方既不应当滥用外交特权,也不应当侵犯外交特权,而应当遵照有关的国际公约的规定,享用外交特权和豁免。 5 |* Q0 E% Q2 K0 S6 }3 d& B1 x
   三、不以任何方式强制他国接受自己的意志;不以任何借口,干涉别国的内部事务,既不要强加于人,也要避免“强人所难”。不论是“客随主便”,还是“主随客便”,实际上都是要尊重对方的风俗习惯。社会政治制度的选择,是各国人民自己的事;宗教信仰也有各自的自由,都不应当加以干涉。对于宗教习俗更应尊重。
( a  n! J1 t: v: V0 M4 b* _   四、在相互交往中,实行“对等”和大体上的“平衡”。所谓“对等”实际上就是“礼尚往来”。例如,相互交往的双方人员,其身份要大体相当;派代表团互访时,双方的接待规格应相差不多;“投之以桃,报之以李”,这是“对等”原则的下面引用。而国际交往中,有时也从负面运用这一原则。例如,你赶走了我的武官,我就驱逐你的参赞;你有意怠慢了我,我也请你坐一坐“冷板凳”,如此等等。 5 D  W' |) \% F5 F% i; r
   所谓“平衡”,也可以理解为“一视同仁”或“不歧视”的原则。例如,驻在国外交部邀请所有国家的使节参加某项社交活动,就不应单独不请某一个国家的使节。所有来访的各国外交部长都由总理接见一次,如果唯独不见某个国家的外长,那也会被理解为有意给予冷遇。曾经有两个非洲国家的部长级代表团同时来我国访问,由于接待单位不同,一个部长住在国宾馆,另一个住在旅馆里,被周总理发现,总理严肃批评这是“搞上下铺”的做法,肯定会影响接待效果。 : `5 M# ?9 E5 ^. J9 H2 |8 }
   但是,所谓“对等”、“平衡”都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在国际交往中,在礼仪上给予“破格接待”的,也有诸多先例。各国为了体现自己的外交政策,往往打破对“对等”、“平衡”的机械理解,做出一些特殊的安排。例如,1984年,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来华访问,中央双方达成了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公报,在她访华的短短36个小时中,中方为她安排了14场活动。邓小平、胡耀邦、李先念等在同一天会见了她,被认为是一次“破格”的接待。可见,礼仪规则不应当是机械的条条,其巧妙应用还在于结合实际情况善于安排。从这个意义上说,国际礼仪程序的运用也是一种外交艺术。 & ]% E" D. J# @; [0 A
   五、“主权平等”的原则,在国际组织中和在国际会议上,表现为每一个参加国都有同等的“代表权”和“投票权”,每一个国家所投的票在法律上具有同等效力。联合国安理会的常任理事国享有“否决权”,是在这方面的一个例外,是根据宪章规定,被国际公认的一种特别安排。某些国际金融机构采取“加重票”的做法,也是一种例外。
+ [1 A$ l+ q1 m! g( D; @& t   六、在“礼宾序列”问题上,也应当体现各国“主权平等”的原则。在国际会议上,各国代表的位次,还是按国家大小强弱的原则来排列,而一般是按会议所用文字的国名字母顺序为排列,而签证条约协定时,应遵守“轮换制”,即每个缔约国在其保存的一份文本上名列首位,它代表在这份文本上首先签字。在国际活动中,各国代表的序列,应以代表的职务高低或就职时间的先后作后排列的依据。例如,驻在某国首都的各大使,即应以到任递交国书的时间先后为序,并由最先到任的大使担任外交团长。只有在少数信奉天主教的国家时,由于宗教原因,外交团长总是由梵蒂冈派驻当地的“圣使”担任,而副团长由最先到任的大使担任。 ) P; m8 M1 ]. j" _
   在文字的使用上,每个国家都有使用本国文字的权利。在签订国际条约协定时,本国文字与别国文字具有同等效力,而经过有关国家的协议,也可以只使某一种国际通用的文字。 $ J, ]. R# Q3 J& \
   以上这些方面,只是根据国际交往中常风的做法,以大体上的概括。国际交往日益频繁,国际生活日趋复杂多样,我们应该按照“主权平等”、“相互尊重”的基本准则,结合当时当地的实际情况,恰当地加以运用。
3 Y7 R: G6 Q0 D; _   在礼宾实践中,除了已有国际公约做出规定的礼仪做法,公约签字国均有遵行的义务外,国际惯例也是十分重要的依据。所谓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最初某些国家长期反复使用,后来为各国接受并承认其法律效力的习惯做法和先例。一般包括国际外交惯例和国际商业惯例。国际惯例有5个特点:一是能用性,即为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通用;二是稳定性,受政策调整和经济波动的影响;三是重复性,一般都是反复运用;四是准强制性,受到各国法律的保护,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五是效益性,被国际交往活动验证是成功的。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因此,我们应当充分注意国际纠纷惯例的研究和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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