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灾和人祸导致了野生兰花及其资源的濒危,而本质上是人祸的原因占主导地位,长此以往下去将可能导致以下两个方面的危害。 一是野生兰花及其资源的灭绝。如同生物链一样,植物链中的兰花物种灭绝,对物种的生存繁衍及环境的危害,将会导致怎样的恶果,也许只有专家们才能详尽地说得清楚,但对人类肯定不是一件值得幸运的事情。常识告诉我们:物种的生存繁衍有其自身的内在相互依存规律,一旦这种规律遭到破坏,就将不复生存;对于人类而言,任何资源都不可能被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地挖采,作为物种数量在自然界中不占绝对数量的野生兰花就更是如此;另外虽然兰花至少在我们的国度已经存在了几千年,而一旦在我们这样的时代被灭绝,则将是莫大的悲哀。 二是野生兰花,作为植物进化的一种生命形态以及兰花自身的植物形态也在进化之中(即:兰花与其余草本植物之间的差异是兰属与其他草本植物及兰种之间的差异及变异)将由此而终结。于是兰花没有了,或是所谓好的品种、高档次的品种也将由此而失去了变异与进化的种群及“平台”,这恐怕既不是一般的人,更不是目前懂兰、玩兰、赏兰,甚至是靠兰花赚钱,养家糊口的人们愿意看到,出现的结局,当然也许果真如此的话,那么物以稀为贵,也倒有可能成为现实。 面临以上的情况,为控制野生兰花濒危的速度,各地不同形式和程度地采取了一些措施: 一是上述姚安县的情况,作者在文中也提到乡镇一级的林管部门采取了收缴的方式,对山民上山挖采的野生兰花进行收缴,但大路朝天,各走一边,或者是你在此处收,我往别处走,其效果往往是不力的。 二是在不少地方,一些县一级的附设机构在公路上设卡查收,这种方式一般是对付外地来当地收购的情形,实际上也起不到相应的作用。 三是如笔者2003年底在滇中的XP县,亲眼目睹了在该县城一个集贸农市上,几十上百的野生兰花采挖山民正在交易时,一群身穿制服的“执法”人员突然从天而降,对这些正在交易的山民进行驱赶,恐吓,同时又极其野蛮地从山民们的手中、背箩内收抢,收扯兰花,对那些不服从的人,则扬言要抓了关起来,尔后又将收缴的兰花,像塞棉花一样,使劲地塞进随手提着的编织袋内拎走了。寻问知情人方知,这些人是专门来管理和保护野生兰花的——这多少让人产生哭笑难忍的感觉,因为这样的保护措施,已接近荒谬的境界。 四是《云南日报》2004年3月23日第9版,刊登郭中福、张海军报道“凤庆工商局查处假兰花”,讲的是工商执法部门在集市上根据举报,对售卖作假、制假兰花的贩子进行处罚,此举尽管与野生兰花濒危没有密切而直接的关联,但间接的作用还是有的,并且是比较明显的,也在这个方面开了云南省内的先河。 综合起来,概括地讲,距今为止,虽然野生兰花及其资源濒危,面临绝迹的危机,但各地区采取的保护措施及其力度相当有限,可以说绝大多数的兰中、兰界内外人士都已有目共睹,都非常深知个中利弊,但又都非常麻木,不愿就此发表相关的议论,进行深入的分析探讨,不知缘于何故;另外,各类主流媒体在谈到兰花及兰市或是有兰事活动的季节,到处都是驾歌燕舞、大唱赞歌,而对野生兰花及其资源目前面临恶劣状况与形势,则持视而不见,听而不闻的麻木态度,岂不怪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