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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诉讼应重视适用弃权规则、禁止反言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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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9 17:26: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普通法国家的保险诉讼中,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诉辩,许多是基于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来展开的,保险人一般以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不如实告知、欺诈、违反保证条款等理由要求免除保险责任;同时,投保人、被保险人则多以保险人弃权、禁止反言等理由进行抗辩。弃权规则、禁止反言规则是普通法系保险法中颇具特色的规则,深刻体现了保险人的最大诚信义务。
在19世纪的美国,绝大多数保险契约也没有讨论到弃权、禁止反言规则。到了20世纪,保险法领域对于此规则予以重视。保险弃权适用于保险人已经知道其有解约权和抗辩权而明示或者默示地表示放弃解约权、抗辩权的情形。禁止反言适用于保险人已经知道被保险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违反保证而明示或者默示地向被保险人表示保险合同仍然具有强制力,被保险人不知其事实而信以为真的情形。
我国保险法尚未明确确立弃权规则和禁止反言规则,但近年来的保险诉讼司法实践中,投保人、被保险人越来越重视利用弃权规则和禁止反言规则,来维护自身的合同利益,很大程度上也得到了司法机关的认可。
弃权 (waiver)是指有意识地放弃一项已知的权利。它要求放弃权利的人了解自己拥有权利这一事实,并且是在了解了权利的基础上放弃权利的。
一般来讲,弃权的构成要求保险人知晓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违约行为,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有具体的行为表示放弃权利。在理赔程序中单纯的延误并不一定就构成弃权,但是此种延误达到了一定的期限而表明保险人愿意承担保险责任,则也可以构成弃权。弃权通常会由保险人的下列行为构成:
1、保险人在已知投保人、被保险人不符合承保条件的情况下接受保险费;
2、提出只有在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下保险人才能提出的要求;
3、已经知晓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保险合同,保险人未声明保留权利或者订立非弃权协议,而要求被保险人提供损失证明;
4、保险人在理赔过程中的延误超过了合理时间;
5、保险人已经知晓了存在使保险合同无效的条件,仍然将保险单送达投保人;
6、在责任保险中,保险人知晓引起对于被保险人的诉讼的事实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未声明保留权利或者订立非弃权协议,而为被保险人进行诉讼抗辩。
禁止反言( estoppel) 是指保险人对于某种事实向被保险人所作的错误陈述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所合理依赖,以至于如果保险人不受该陈述的约束将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时,保险人只能接受陈述的约束而失去了反悔的权利。禁止反言并不是保险法中特有的规则,它其实是普通法系契约法中的一项古老规则。我国台湾地区的一些保险法学者将之译为“失权”,以区别于一般合同法中的禁止反言规则。它不仅仅在案件实体问题上被运用,而且也在程序问题上被运用。
在许多情况下,弃权与禁止反言有交叉、重复之处,但两者也存在不同之处。禁止反言必须由保险人以明确无误的陈述表达出来而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义务:弃权除了可由保险人以语言表示的方式做出外,还可能由保险人以默示方式做出。如,保险人欲对某事实进行深度了解,一个谨慎的保险人应进行询问,而保险人未能进行询问的行为可以视为他放弃了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如实告知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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