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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暴雨保险赔付率存差异 应明确水灾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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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9 17:26: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别再让水灾风险保障的作为被淹没了
  文/袁颖晖(丰泰保险亚洲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
  水灾保险是一个非常庞大的课题,从宏观而言,需要国家从立法、体系、财政、税收等方面一系列的支持,并依托有效的巨灾风险体系,才能构筑起覆盖全国的保障体系。但在灾难面前,作为提供补偿和风险管理机制的保险行业,我们并没有借口去等待,去推委,完全可以借鉴国际经验,从承保实务、理赔标准、洪水风险图等防损技术手段着手,逐步为市场提供科学、充分、人性化、稳健的水灾风险保障,真正地为实体经济提供风险补偿和管理机制。如此,行业才能逐渐赢得社会的高度认可,才能取得长足的进步和发展。
  可能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人们都不会忘记京城7.21暴雨给我们带来的惨痛经历和回忆。77条鲜活的生命,上百亿的财产损失,高达7亿以上的保险损失报案……很多人都会问:到底怎么了,北京也会有这么大的雨?一场雨会带来这么大的生命和财产损失?我们又可以做些什么呢?
  坦率地说,在中国,暴雨以及由暴雨衍生而来的水灾特别频繁,且灾害特别严重。
  首先,与我国的自然条件有密切关系:季风气候特征显著,年降水量十分集中,雨量年内分配很不均匀,降水量主要集中在夏季。汛期4个月集中了全年雨量的60%-80%,汛期中最大一个
  月的雨量又占全年雨量的25-50%,而这一个月的雨量却又往往集中在几次大暴雨。
  其次,这与我国的排水设施建设和防灾意识淡泊也不无关系。目前我国包括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在内的绝大部分城市防洪排涝标准又普遍偏低(仅能抵御1-3年一遇的暴雨)。而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防洪、防灾意识又恰恰极其淡薄。城镇规划、工矿企业以及居民点的建设、防洪意识并未受到充分的重视。在进行城乡开发建设过程中破坏水利设施、侵占河道、蓄泄洪区建房设点
  等现象时有发生,这些均使防洪设施的功能日益下降,所带来的灾害严重威胁到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正常的社会生活。
  从这些角度和现状来看,我们大体可以得出这样的一些结论:
  1、由暴雨而引发的水灾是我国主要的巨灾风险;
  2、这一风险本身是无法避免的;
  3、目前我国大城市的防涝能力相当低下,短期内彻底改善的可能性不大。
  那么我们不禁要问,面对暴雨,保险人可以做什么?
  如上所述,暴雨作为自然灾害,其本质上是不可能被完全规避的,我们可以做的充其量是风险的防范、管理和转移。这中间,保险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然而现实却是,我国的水灾风险保障名不符实,长期以来处于一种停滞不前的状态,个中的原由非常复杂。而对于保险公司而言,有一些问题我们必须看到,也可能有一定的能力去改变一些现状——
  数字说话:中外暴雨保险赔付率的差异
  进入本世纪以来,全球气候变暖、厄尔尼诺现象等导致极端天气频繁出现,欧洲多次发生大规模的降雨及由之而引起的洪灾,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而统计显示,在欧洲的主要风暴、暴雨和洪水灾害中,保险赔偿大约占到经济损失的20%-255,这一数据充分显示了欧洲市场保险的高覆盖率以及由此带来的对经济的积极补偿作用。
  而同样的情况发生在中国时其结果可能大相径庭。以北京7.21暴雨为例,最终的保险赔偿可能在实际经济损失的5%左右,而其中车险占了一大半。北京的保险深度和密度在全国已经处于较高的水准,然而却只能提供相当有限的补偿,那就全国而言就可想而知了。
  明确水灾保险责任,制订科学理赔标准
  现状:目前国内所有的商业保险公司均无单独的水灾保险条款,而仅作为财产保险中的一项责任予以承保。因而也并没有单独的水灾保险费率,其财产保险的费率制订基本是依据火灾危险等级来确定的,没有很好地反映水灾的风险因素。且目前仅财产险就可分为财产基本险、财产综合险、财产险、财产一切险,每一险种对水
  灾的承保责任各不相同。五花八门的条款和保险责任,使我国的水灾保险显得极不规范、不科学,无法确定保险公司水灾风险承保责任的大小、承保的风险范围,对被保险人而言选择时也难以着手。
  借鉴德国的经验,保险人应该探索进一步整合保险条款,明确水灾风险的责任,并对水灾风险进行合理的定价。结合洪水风险图等技术,设置合理的免赔额,帮助被保险人在风险保障和成本之间取得合理的平衡。
  而从理赔的角度看,水灾保险的损失有其不同于火灾保险及其他传统的财产保险损失的特点。一般说来,水灾不会造成保险财产的全部损失(除非为特大洪水所冲袭卷走,但对于城市而言,该风险极为罕见),而只会造成其部分损失。具体表现为房屋建筑需要加固、重建,机器设备需要检查、修理,原材料、产成品降低等级等。从理赔定损的角度来说,存在着技术难题,即如何判定保险财产的损失程度、贬值程度,尤其是针对原材料和产成品。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此方面的理解往往大相径庭。站在被保险人的角度,通常强调水损后的产成品不能作为正常的商品出售,要求保险人予以全额赔偿,或认为即使降价处理也只能以很低的金额出售。而保险人通常则坚持受损财产没有全部损失,应该按照整理、修复的费用再考虑适当的贬值(主要在于产品的等级降低了)费用予以赔付。两者之间常常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导致双方在理赔方面的纠纷十分常见。究其原因,
  还是在于缺乏科学、合理的理赔定损标准,这样既不利于保险公司尽快地处理大量的水灾理赔案,更会在被保险人中造成不良的影响,有损于整个保险业的形象。
  保险人、保险行业应该与时俱进,充分考虑科技的进步和商业环境地改变,完善水灾理赔定损的标准,真正为客户提供充足的保障。当然,充足的保障也需要有充足的费率作为对价。
  逐步完善洪水风险图等必要的基础性资料
  现状:对于大规模地开展水灾保险来说,全国范围以及各个区域的洪水风险图、历史赔付情况等基础性资料是必不可少的。只有全面掌握了上述资料,商业保险公司才能正确地评估各地的水灾风险,并据此而制订不同地区的水灾保险费率。合理、准确的水灾保险分区费率的制订是科学地经营水灾保险的前提。但目前国内的商业保险公司却缺乏上述资料。可以想象,连基础的风险资料尚不具备的中国保险业,如何能发展好水灾保险呢?
  在全国范围内洪水风险图暂时难以获得的情况下,保险人可以联合起来一起绘制局部重点地区的洪水风险图。例如附图一、二和三分别就是上海浦东地区和深圳市200年洪水风险图(同时还有50年、100年洪水风险图)。该图直观地显示了200年一遇的洪水发生时,各个地区的地表水位(积水)的高度 。
  对于保险人而言,可以准确、有依据地判断标的所在位置可能的水淹、水浸程度,从而决定包括费率、免赔额在内的承保条件,同时有效地管理自身的水灾风险敞口。
  而对于被保险人而言,洪水风险图同样是一个非常直观、准确的风险管理工具。如我们看到某一地区(在附图中,每一方格代表着50*50米的区域)在200年洪水风险图中地表水位高度为60厘米的话,企业可能就需要采取一定的防涝措 施,如:建筑物入口部位设置超过60厘米的防洪闸,或准备充足可以堆砌超过60厘米的沙包。而对于重要的机器设备,其基座的高度应不低于60厘米,仓库中的货物应该放在不低于60厘米的货架上。而如果我们看到其200年水位高度仅为7厘米的话,就说明地势较高,防护措施方面就不需要像前者那样严格。
  可以这么说,洪水风险图对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而言,绝对是一个好的工具。有了这样一张洪水风险图,承保、风险管理就有了准确的科学依据,而不是简单的“拍脑袋”的决策了。
  局部重点城市的洪水风险图,对于保险人、保险行业而言是不难做到的,关键在于对这一现状的认识和重视,其非不能也,乃不为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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