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赔偿标准

0
回复
2575
查看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3-6-9 17:26: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关注官方微信

微信号:大白网

微博:大白网

QQ1群:4731622

QQ2群:4731622

全国服务热线:

QQ24485416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 9:00-16:00)
大理市
www@dali8.net

手机版-小黑屋- 大理白族|大理乡村旅游网|大理网|大理论坛|白族网|大理旅游网|大理信息网|大理生活网

技术支持:挖主机网络 Powered by大白网© 2006-2025 dalibaizu.com  滇ICP备19004088号 滇公网安备 532901020005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