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浔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原告李某诉被告九江某甲保险公司、第三人九江某乙保险公司、九江某丙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被告九江某甲保险公司赔付原告43434.62元,第三人九江某乙保险公司、某乙保险公司分别返还原告垫付的款项各12000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九江某甲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300000元不计免赔商业险、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先后与另外两车辆(分别在第三人处投保了交强险)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包括原告在内的五人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及时向其他四位伤者履行了赔偿义务,后原告就自身损失及向其他伤者已支付的款项向被告及第三人索赔,但被告及第三人却拒绝赔偿,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及第三人坚持先赔付交强险,再赔付商业险的理赔方案,而该方案明显对原告不利。承办法官综合本案案情,依据《保险法》规定的保障投保人合法权益的宗旨及相关法律条款,认定应由被告在车上人员责任险先予赔付,剩余损失由交强险予以赔付。
作者:季辰轩 来源:海峡经济网综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