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大多数市民认为电动车不是机动车,撞人顶多赔钱了事,不会构成交通肇事罪,有这种想法的市民要注意了。去年寿县发生一起电动车致人死亡案件,经过寿县人民法院审理肇事车主以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这就是意味着交通肇事罪并非是机动车司机的“专利”电动车违规造成伤人死故,也会定罪判刑。
2012年11月4日5时30分许,被告人常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S203线由南向北行驶至201KM+900M处,撞到经该处由西向东横过公路行人许某某(女,69岁,),致使许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2012年11月5日死亡。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常某某负此起事故全部责任。经法医学鉴定许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同时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常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民事部分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8万元,已履行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常某某庭审中自愿认罪,且与被害人近亲属民事部分达成了赔偿协议已履行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对此情节,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李显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