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发生时从机动车上跌出车外被侧翻的车辆压于车下致死的,是否属第三者责任险里的“第三者”?2013年5月1日,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一起特殊的交通肇事案件判决生效,认定在交通事故发生这一特定时间从车上跌到车外的李某属与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
2012年10月5日,肖某驾驶自己的车辆驾从吉州区开往吉安县指阳方向,驶室内乘坐受害人李某,在途经指阳乡至该乡石坑村加150M路段时,肖某为避让对面行驶而来的自行车采取往右打方向避让措施,致车右前轮驶出路外,李某打开驾驶室右车门从车门缝处探头看车右前轮情况,在看的过程中跌出车外后被侧翻的车辆压于车下致当场死亡。后交警部门认定肖某负事故全责。在交警部门主持下,肖某赔偿了受害人李某各项损失486000元,赔偿后,肖某经向保险公司理赔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第三者责任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在判断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交通事故而受害的人究竟是属于“第三者”还是“车上人员”时,应以受害者在交通事故发生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处于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在车上即为“车上人员”,在车下即为“第三者”。该案中,交通事故发生前,受害人李某在驾驶室,但交通事故发生时,受害人并不是在车上,而是因保险车辆侧翻将受害人压于车下致其当场死亡,因此,受害人已从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故保险公司应按交强险赔偿肖某11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