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投资10万 普通个人可在农村开银行
[来源:东南新闻网]
记者 蔡雪萍
即日起,如果你有10万元闲钱,那么你又多了一个选择:可以到农村投资开银行。
日前,中国银监会发布《关于 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允许产业资本和民间资本到农村地区新设银行。其中,在行政村新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其注册资本只需人民币10万元。
鼓励民间资本“上山下乡”
“农村最缺乏什么?资金!”中国扶贫开发协会副会长(福建省科技厅原副厅长)林嘉騋表示,国家每年都下拨大量的扶贫资金支援农村地区的建设,但成效不明显,很多资金没有真正下达到农民的手中。
林嘉騋说,今年诺贝尔和平奖获得者孟加拉银行家穆罕默德·尤纳斯,其开设农村银行的做法,给了我国有益的启示。银监会此次放宽了农村地区银行业准入政策,就是鼓励民间资本到贫困的农村地区开设银行去。
福建农信社已开始股改
该《意见》表明,首批试点将在四川、青海、甘肃、内蒙古、吉林和湖北六省区的农村地区开展。但记者从福建省农村信用联合社了解到,早在年初,我省部分市、县级的农村信用社已经开始进行股改,吸收民间资本、产业资本入股农村信用社。
“小到一两千、多到二三十万,都可以入股。”福州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相关人士告诉记者,该社的股改已经初步完成,募集的6000万资金中有4000多万是民间资本。
而今年10月,莆田城厢区农村信用社已经召开首届股东大会,其中90%的股东是普通的群众、民营企业家,投资的资本金占全部股本金的80%。“现在我也是银行的老板了。”当地民营企业家蔡宋森自豪地说。
高管只需具备高中学历
但根据《意见》中规定,产业资本和民间资本可到农村地区开设村镇银行、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贷款银行等三类银行业金融机构。范围更广、渠道更灵活,不再仅仅限于农村信用合作社。而且准入资本更低,在行政村新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注册资本只需人民币10万元。
同时放宽董(理)事、高级管理人员准入资格,在乡(镇)、行政村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其高级管理人员只需具备高中或中专以上(含高中或中专)学历。
农村银行PK地下钱庄
福建农村有不少闲钱,但有一部分落入“地下钱庄”。“此举有利于农村地区大量的民间灰色资本浮出水面。”金融分析师陈治养认为,农村银行的放开,也给了“地下钱庄”一个合法的身份,更有利于政府部门对民间资本的监管。
但福州大学管理学院涂晓金教授表示,农村银行能否取代地下钱庄,关键在于执行什么利率?“地下钱庄的利率俗称民间利率,是按市场来决定的,如果农村银行的存贷款利率跟现在的银行一样,在央行规定的基准利率上下浮动。那地下钱庄还是有一定的存在空间。”
福建社科院院长严正也提出,地下钱庄的情况比较复杂,不是那么简单就可以治理的。
中国将创设村镇银行2006-12-23 10:17:02 来源: 中国证券报 进入农村银行业贴吧 共 3 条 黑马推荐
产业资本与民间资本可到农村设银行,增设村镇银行、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等三类银行业金融机构。
银监会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准入政策
本报记者 石朝格 北京报道
昨日,中国银监会发布《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允许产业资本和民间资本到农村地区新设银行,并准备在农村增设村镇银行、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等三类银行业金融机构。
银监会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主任臧景范解释说,所谓村镇银行就是指为当地农户或企业提供服务的银行机构。区别于银行的分支机构,村镇银行属一级法人机构。
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 最低注册资本
在县(市)设立村镇银行 人民币300万元
在乡(镇)设立村镇银行 人民币100万元
在乡(镇)新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 人民币30万元
在行政村新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 人民币10万元
根据已调整政策,在县(市)设立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村镇银行应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且有1家以上(含1家)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单一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20%,单一自然人持股比例、单一其他非银行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得超过10%。任何单位或个人持有村镇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份总额5%以上的,应当事先经监管机构批准。
为缓解农民贷款难问题,银监会还鼓励境内主要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设立专营贷款(不得吸收存款)的子公司。同时允许农村地区的农民和农村小企业,发起设立为入股社员服务、实行社员民主管理的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在乡(镇)新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万元。在行政村新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
臧景范表示,此举旨在提高金融机构覆盖面,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等问题。
《意见》指出,境内外银行资本、产业资本、民间资本都可以到农村地区投资、收购、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
具体而言,鼓励各类资本到农村地区新设主要为当地农户提供金融服务的村镇银行;农村地区的农民和农村小企业也可按照自愿原则,发起设立为入股社员服务、实行社员民主管理的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鼓励境内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支持各类资本参股、收购、重组现有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可将管理相对规范、业务量较大的信用代办站改造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专业经验丰富、经营业绩良好、内控管理能力强的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到农村地区设立分支机构,鼓励现有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本机构所辖的乡(镇)和行政村增设分支机构。
另据《意见》规定,将允许新设立三类新型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一是村镇银行,包括设在县及县级市的村镇银行,以及设在乡镇的村镇银行;二是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主要设在村和乡镇一级。三是专营贷款业务的子公司,由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设立。
与此同时,还对农村信用社和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两类现有机构取消了一些政策限制,支持各类资本参股、收购、重组农村信用社,将农村信用社代办站改造为新型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现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增设分支机构。
另外,上述五类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注册资本、营运资金、投资人资格和入股比例、业务准入条件和范围、高级管理人员准入资格、机构审批、公司治理等七个方面均享受调整放宽的政策,并取消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在县(市)、乡(镇)、行政村设立分支机构拨付营运资金的限额及相关比例的限制。
臧景范表示,目前银监会正在起草新型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行政许可的实施细则,争取早日试点,其首批试点将选择在四川、青海、甘肃、内蒙古、吉林、湖北等6省(区)的农村地区展开。
提及新政策可能会带来的风险时,臧景范说,银监会对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调整放宽,是在股东范围、注册资本、业务准入、人员资格、公司治理、行政审批等方面的调整和放宽,而在审慎经营方面的要求方面没有放宽,比如对资本充足率低于8%的,将采取限期提高资本充足率,限制开办部分业务,限期重组,直至采取接管、撤销或破产等措施。
10万元开信用社 100万元注册村镇银行2006-12-25 19:46:36 来源: 南方报业网 网友评论 0 条 进入论坛 黑马推荐
银监会新农村政策再提速
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在大中城市新设立分支机构时,原则上应在新设机构所在地辖内的县(市)、乡(镇)或行政村相应设立分支机构。
从现在起,国有商业银行的决策层考虑在大中城市排兵布阵设立分支机构时,再也不能忽视的一个重要条件是:“原则上应在新设机构所在地辖内的县(市)、乡(镇)或行政村相应设立分支机构”。
12月22日,中国银监会制定发布《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意见》力挺各类资本以多种形式进入农村,并设置了大幅度的优惠政策。“首先就是要让各类资金有进入的渠道。没有渠道,一切都是空谈。”拟定《意见》的银监会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主任臧景范说。
“1+1”模式
《意见》在6个方面做出了调整,包括放开准入资本范围;调低注册资本,取消营运资金限制;调整投资人资格,放开境内投资人持股比例;放宽业务准入条件与范围;调整董(理)事、高级管理人员准入资格;实行简洁、灵活的公司治理以期实现“低门槛、严监管”。
《意见》规定,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在大中城市新设立分支机构时,原则上应在新设机构所在地辖内的县(市)、乡(镇)或行政村相应设立分支机构。
其中,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分支机构,且开展实质性贷款活动的,不占用其年度分支机构设置规划指标,并可同时在发达地区优先增设分支机构。
而国有银行设立分支机构在原则上必须“买一送一”,即“1+1”模式。不过国有银行在某个大城市新设分支机构,《意见》也取消了原来的一些限制。
《意见》发布前,国有银行设立分行,拨付的营运资金必须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能超过申请人资本净额的60%;国有银行设立支行,上级管辖行拨付营运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拨付给支行的营运资金累计不得超过拨付分行资本净额或营运资金的60%。现在,以上这些限额和相关比例限制都在《意见》中被取消了。国有银行花更少的钱在农村地区建立分支机构并非没有可能。
事实上,《意见》似乎更鼓励由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发起设立的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为入股社员服务,实行社员民主管理。《意见》规定,在乡(镇)新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万元;在行政村新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此前,设立农村信用社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是不低于100万元。
“村镇银行”注册100万元
《意见》还试图为地下金融找到合法化正规化的渠道。《意见》鼓励境内外银行资本、产业资本和民间资本等到农村地区,新设主要为当地农户提供金融服务的村镇银行。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0万元,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意见》还规定,村镇银行应采取发起人方式设立,且应有1家以上(含1家)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并适当提高境内投资人入股农村地区村镇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持股比例。其中,单一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20%,单一自然人持股比例、单一其他非银行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得超过10%。任何单位或个人持有村镇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份总额5%以上的,应当事先经监管机构批准。
然而,让目前日子很好过的地下钱庄浮出水面并合法化的理由仍不充足。而新成立的村镇银行,与存在了几十年的农业银行、农信社相比,在利率尚未市场化、金融产品创新仍相对困难的前提下,其竞争力也可能成为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