刀捅前男友 大理宾川一女子被判三年刑
看着前男友与女友在眼前“秀恩爱”,宾川县一女子持刀捅伤前男友。近日,宾川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6年8月29日傍晚,张某琴在宾川县城内一家饭店吃饭时,见前男友陈某东与现任女友一起,用手机拍照“秀恩爱”,心生忌妒,便要陈某东归还与其恋爱期间存放在陈某东处的物品。次日8时许,张某琴在宾川县金牛镇宾川三中路口,与陈某东发生争执时,用匕首刺伤陈某东右腹部。陈某东委托他人报警,张某琴也在现场等待,直到警察来到。陈某东伤后被家属送往宾川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9天,支付了医疗费8643.24元。经鉴定,陈某东腹部开放性损伤、开放性肝破裂、第十一肋骨折,属重伤二级,达十级伤残。
案发后,张某琴被依法逮捕,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被害人陈某东也向法院提出附带民事诉讼。
3月16日,宾川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一案件。庭审中,被告人张某琴向陈某东赔礼道歉,一席悔恨的话语感动了陈某东,获得了陈某东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琴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达十级伤残,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张某琴伤害他人后,在明知他人报案的情况下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且愿意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并向受害人赔礼道歉,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因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陈某东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东经济损失19008.34元。特约记者 张兴祥 通讯员 肖建宏(大理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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