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gocaxg 发表于 2016-9-25 17:28:01

云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政策问答

摘要新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承包起止日期要与二轮土地延包合同中签订的时间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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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什么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是指登记机构依法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的行为。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作用是什么?
答:解决农村承包土地存在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和登记簿不健全的问题。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矛盾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操作流程是什么?
答:第一步:准备前期资料。收集整理承包合同、土地承包台帐、登记簿、农户信息等资料,形成农户承包地登记基本信息表;制作用于调查和实测的基础工作底图。第二步:入户权属调查。根据基础工作底图和农户承包地登记基本信息表,入户实地进行承包地块权属调查,由农户进行确认。对存在争议的地块,待争议解决后再登记。第三步:测量地块成图。按照农村承包土地调查技术规范对承包地块进行测量和绘图,并标注地块编码和面积,形成承包土地地籍草图。第四步:公示审核。由村、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组审核地籍草图后,在村、组公示。有异议的,及时进行核实、修正,并再次公示;无异议的,由农户签字确认后作为承包土地地籍图,由村组上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汇总并核对后上报县(市、区)人民政府。第五步:建立登记簿。根据乡镇上报的登记资料,由县(市、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格式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应当采用纸质和电子介质,并进行异地备份。第六步:完善承包经营权证书。各地根据实际,依照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记载内容,适时对承包经营权证书进行完善。第七步: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县(市、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登记过程中形成的影像、图表和文字等材料,按照统一的标准建立农村土地承包信息数据库和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第八步:资料归档。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资料整理归档保存。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遵循的政策原则是什么?
答:(一)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二)坚持以确权确地为主;(三)坚持依法依规有序操作;(四)坚持以农民群众为主体;(五)坚持进度服从质量;(六)坚持实行地方分级负责。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农户需要配合的工作有哪些?
答:(一)确认自己的地块。(二)在确权登记资料中签字并按手印确认自己的地块。(三)配合乡(镇)、村(组)提供相关资料、信息。(四)在承包地确认无误后,应与村小组签订承包合同书。(五)提出登记申请。(六)其他需要配合的事项。
农户流转的家庭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颁证?
答:(一)农户以互换的方式流转承包地的,流转双方有书面流转协议(合同)的,按照协议据实确权登记颁证;无书面协议的,由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并向村集体备案签订流转合同后,再依据合同确权登记颁证;互换有争议的,待争议解决后再确权登记颁证。(二)农户以转让方式流转承包地,未经原承包方书面申请和发包方书面认可的,仍按原承包农户确权登记颁证;经原承包方书面申请和发包方书面认可的,按照流转协议(合同)据实测量土地并确权登记颁证。(三)以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的,按原承包农户确权登记颁证。
家庭承包地全部或部分被国家征用的如何确权登记颁证?
答:承包地全部被国家征用的应进行注销登记,被国家部分征用的,应从承包土地地块和面积中减除,并进行变更登记,未被征用部分则据实测量确权登记颁证。
“农转城”居民如何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答:2011年底以来由农村居民转变为城镇居民(简称“农转城”居民)的,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精神,按照省委、省人民政府出台的有关文件要求,各级政府及村(居)委会不得要求转户居民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机关要对“农转城”居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步开展确权登记颁证。
承包方家庭成员分户的如何确权登记颁证?
答:承包期内,承包方家庭成员分户,可以申请发包方对分户前的承包土地进行分户承包,并分别签订承包合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相关证书。
集体供养“五保户”的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颁证?
答:集体供养“五保户”的承包地应尊重“五保户”的意愿,确定是否进行确权登记颁证。集体不能强行收回“五保户”的承包地作为集体机动地。
已经消亡的家庭承包户的土地是否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答:承包期内,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承包方全户消亡的,承包主体灭失,发包方应当依法收回承包地,不予确权登记,所收回土地纳入集体机动地管理。
自然灾害毁损承包地如何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答: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毁损减少的承包地,无法恢复的,应核减承包地面积;可部分恢复的,按恢复后的实际面积确权登记颁证。
农户依法开垦的荒地如何确权登记颁证?
答:农民依法开垦的土地耕作5年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与其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纳入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管理。
对以前个别进行了承包土地调整的地方如何确权登记颁证?
答:按照尊重历史和现实,有利于农村社会稳定,有利于工作开展的原则,在不违背法规政策的前提下,实行民主协商、村民议决。
存在承包经营纠纷的如何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答:对于承包地块、面积、边界及承包经营权存在争议和纠纷的,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协调解决,协调解决不了的,可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法定程序依法解决,纠纷解决后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对土地所有权存在争议的村组怎样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答: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组织之间存在土地所有权争议的,以国土部门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成果为依据,先明确土地所有权,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土地所有权不明确的暂缓办理。
农户在未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私自流转给他人经营的土地,是否给予确权登记颁证?
答:当事人未履行相关法定程序与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订立承包合同的土地禁止流转,双方发生的土地流转行为和订立的流转合同无效,不予确权登记颁证。
流转合同约定期限超过原承包合同的剩余期限,是否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答:流转期限超过原承包合同剩余期限的流转合同,超出部分无效,由当事人对流转合同进行修改后,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已经改变农业用途的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颁证?
答:对农户未经批准,自行在承包地上盖房、建设附属设施或者改作宅基地的,仍按农用承包地进行登记,计入承包地面积。涉嫌违法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农户经合法审批占用承包地的,不再列入确权登记颁证范围。
入学、务工、入伍等外出人员是否参加确权登记颁证?
答:应当参加。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因为承包方家庭成员有以下情况而收回其原承包地:(一)考入大中专学校、外出务工、应征入伍的;(二)服刑的;(三)死亡、失踪的;(四)因结婚男方成为女方家庭成员或者女方成为男方家庭成员,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五)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
死亡人口的承包地如何登记?答:家庭承包代表人死亡,承包地由家庭承包共有人推选承包代表人进行确权登记颁证。承包农户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不予确权登记颁证,所收回土地纳入集体机动地管理。
出嫁女和入赘男的承包地如何登记?
答:出嫁女在嫁出地或嫁入地登记为家庭承包共有人,由双方家庭与出嫁女商定,但只能在嫁出地或嫁入地的一方选择登记共有人,不得重复登记。出嫁女在嫁入地未取得承包土地,娘家人死亡绝户,出嫁女依法享有原家庭承包户的权益。出嫁女在嫁入地取得承包土地,娘家人死亡绝户的,不再确权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入赘男享有与出嫁女同等的权益。
家庭承包方的代表人如何确定?
答:家庭承包方的代表人是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或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记载的代表人。前两项规定的代表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因为其他原因无法到场确认的,由家庭承包共有人共同推选。
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如何确定?
答: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应以二轮土地延包时家庭实际人口为基础,已死亡或户口迁出的(如出嫁女、在校大学生、现役军人等)应在备注栏标注清楚。二轮延包到现在,承包户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家庭成员,一并作为共有人进行登记,并在备注栏标注。“与户主关系”栏按照国家规范填写,如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其他等。
在对农户承包地进行调查时,需要哪些人员到场指界?
答:承包地块调查的指界人包括发包方指界人、承包方指界人和毗邻地块或地物指界人。在确定指界人时须遵循以下原则:(一)指界人可以是权利人本人,也可以是权利人的代理人。代理人进行指界时,应出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书和委托书。(二)发包方指界人为发包方代表或其代理人。(三)承包方指界人和毗邻承包地块指界人按以下原则确定:1.指界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2.家庭承包的指界人为承包方代表或代理人;3.其他方式承包的指界人为承包单位法人代表、承包方本人或其代理人。单位法人代表进行指界时,应出示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和法人代表个人身份证明书;4.非承包地块或相关地物的指界人为地块所在土地的所有权权利人、发包方代表或其代理人;5.对集体与国有土地、林地犬牙交错的土地,湖区与河道附近的土地,公路、铁路两侧的土地,军事用地周边的土地等进行测绘时,需要邀请驻军、国土、林业、水利、交通等部门到场指界,并对测绘结果进行签字确认。
承包土地的调查结果由谁签字确认?
答:法律法规确定的家庭承包方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由承包方法定代表签字确认。
实测土地面积与原来的承包合同及经营权证书记载有出入的如何填写?
答:对实测承包土地面积与原承包合同、经营权证书有出入的,按公示后的实测面积据实登记在登记簿和经营权证书中,并注明二轮延包合同面积。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记载的土地承包起止时间如何确定?
答:新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承包起止日期要与二轮土地延包合同中签订的时间一致。
新颁发的农村承包经营权证书的费用由谁承担?
答:新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费用,由各级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不得向村集体或农户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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